个体工商注册:
个体工商注册,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
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
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注册步骤:
个体工商注册,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
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
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
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
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
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
区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
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
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
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
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
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
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
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
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
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
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5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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