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 the condition of not violating the principles, be tolerant to others, help as long as you can, don't push
them out, leave a way for them, and know how to appreciate others from the heart, although this is of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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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有哪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
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的
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在现代生活中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十分有必要的,如合同一
词我们常常耳熟能详,但合同究竟是什么呢?什么叫实践性合同
呢?实践性合同有哪些呢?区分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下面将就此
展开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
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
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什么叫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
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用、
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
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
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
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
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
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三、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
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
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
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
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
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
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相信通过对上文的阅读,大家已经对实践性合同有哪些以及
什么叫实践性合同已经有所了解,所谓实践性合同的本质就是要
求合同的一方必须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大家对实践性合同的
内容想做进一步的了解或是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您可以咨询
镇江律师。
合同纠纷与合同的界别的实践标准是什么?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0:3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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