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加班⼯资是另⽀付两倍还是三倍
【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2013年10⽉1⽇⾄3⽇,单位安排其加班,之后公司向其发放了加班⼯资,具体发放标准是
其⽇⼯资的两倍。李某认为该发放标准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补发⼀倍的加班⼯资。公司拒绝了李某的
要求,李某遂到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以国家法定节假⽇系计薪⽇,劳动者已经享有了⼀倍⼯资,故
⽤⼈单位只需另⾏⽀付两倍⼯资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诉⾄法院,要求公司按照节假⽇加班⼯资系⽇⼯资
三倍的标准向其补发⼀倍的加班⼯资。
【分歧】
对于法定节假⽇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单位应当⽀付⽇⼯资的三倍作为加班⼯资是没有疑义的。但按照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2008年1⽉3⽇发布《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法定节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即折算⽇⼯资、⼩时⼯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据此,⽉计
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明确了法定节假⽇实际系带薪休假。之后,实践中对⽤⼈单位安排劳动者加
班应当另⾏⽀付两倍还是三倍加班⼯资存在争议。
第⼀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法定节假⽇加班的,虽应享有三倍⼯资,但劳动法第五⼗⼀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
关⽂件已明确国家法定节假⽇系计薪⽇,其已享有⼀倍⼯资,两者相抵后,⽤⼈单位只需另⾏⽀付两倍⼯资作为加班
⼯资。
第⼆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属于计薪⽇,劳动者享有⼀倍⼯资,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加班应当享有三倍加班
⼯资并不抵触,不能相抵,⽤⼈单位仍应当另⾏⽀付劳动者三倍⼯资。
【评析】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
实际上,《通知》将法定节假⽇作为计薪⽇的相关规定,是对于劳动法第五⼗⼀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
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的贯彻和落实,并⾮是指法定节假⽇加班⼯资应与
当⽇⼯资进⾏相抵,扣除⼀倍。
⾸先,法定节假⽇加班⼯资与⽇⼯资来源不同,不应进⾏相抵。劳动法第四⼗四条规定:“法定休假⽇安排劳动
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可见,三倍⼯资系劳动者通过额外劳动获得的额外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不⼯作也应当享有⼀倍⽇⼯资,这个报酬的来源不是基于额外劳
动,⽽是法律规定。故两者的来源不同,不能进⾏相抵。
其次,法定节假⽇加班⼯资与⽇⼯资进⾏相抵,不符合⽴法原意。劳动法第四⼗四条对于加班⼯资的发放标准规
定存在⼀个阶梯式的递增: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休息⽇安排劳动者⼯作⼜
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
三百的⼯资报酬。可见,⼯作⽇、休息⽇、法定节假⽇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是逐步递增的。那么假设加班⼯资应与⽇⼯
资相抵,⽽休息⽇本⾝不是计薪⽇,其加班⼯资没有相抵对象,则其获得的报酬是两倍⼯资,⽽法定节假⽇加班⼯资
相抵其⽇⼯资,也获得两倍⼯资,那么劳动者⽆论是在休息⽇还是在法定节假⽇加班,其实际获得的额外报酬是相同
的,都是两倍⼯资。这样⼀来显然不符合⽴法原意,⽽且严重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环境和
劳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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