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
东方宾馆股份有限(以下简称“”)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
任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
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文件,有关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
1、《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
2、于2013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
3、2013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网上的《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关于召开201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
及授权委托书;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股东大会规则》、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
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2013年7月12日第七届董事会
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于2013年7月13日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表决或网络投票表决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8月16日下午
14:30在广州市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2号楼230A会议室
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年8月15日15:00至2013年8月16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李峰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
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为2013
年8月7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深圳分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
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
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5名,代表股份141,819,061股,占股份总数的52.59%,
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数为141,819,061股,占股份总数的
52.5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统计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3,
343,353股,占股份总数的1.24%,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
数为3,343,353股,占股份总数的1.24%。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合以上两种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145,162,414股,
占股份总数的53.83%,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数为145,162,
414股,占股份总数的53.83%。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既参加现场投票表
决又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还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权
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的股东之授权代表
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
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和网络表决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
其中,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赞成股数为
141,924,072股,占具有表决权股数的97.77%获得通过;
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由于涉及关联交易,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章程》的规定,关联股
东广州岭南国际企业有限及广州市东方酒店有限回避本议
案的表决。该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
赞成股数为100,900股,反对股数为5,084,792股,弃
权股数为962,800股,反对股数占具有表决权股数的82.70%,
被否决。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方式投票表
决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符合《法》、《上市股东大会规则》
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关伟
律师:韩必东
2013年8月16日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股票代码:000524公告编号:2013
-023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16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2013年8月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
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3年8月15日15:00至2013年8月16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地点:
会议现场地点为广州市东方宾馆230A会议室。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
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会议的召开符合《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162,414股,
占股份总数的53.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持
有股份141,819,061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
819,06股,占股份总数的52.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343,353股,占股份总数的1.24%。经核查,
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董事、监事、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伟、韩必东出席会议并出具
见证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康宽永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康宽永:同意141,924,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77%;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反对5,084,79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70%,弃权962,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66%。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
广州岭南国际企业有限和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回避本
议案的表决。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关伟、韩必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股票代码:000524公告编号:2013
-024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监事会七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及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监事会七届十二次会议于
2013年8月16日上午在广州市东方宾馆230A会议室召开,
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4名,实到监事4名,会议由监事康宽
永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出席会议监事一致审议通过
如下决议:
1、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
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康宽永先生担任第七届
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监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琚唔箜 乐清交通事故律师/yqjtlawyer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8:22: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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