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4-11-06 09:47: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scissors是什么意思)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

东方宾馆股份有限(以下简称“”)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

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文件,有关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

1《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

2、于20137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

320137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网上的《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关于召开2013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

及授权委托书;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股东大会规则》、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

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2013712日第七届董事会

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2013713日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表决或网络投票表决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816日下午

1430在广州市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2号楼230A会议室

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38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81515002013816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李峰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

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为2013

87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深圳分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

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

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5名,代表股份141819061股,占股份总数的5259%,

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数为141819061股,占股份总数的

5259%;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统计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3

343353股,占股份总数的124%,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

数为3343353股,占股份总数的124%。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合以上两种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计24人,代表股份145162414股,

占股份总数的5383%,实际具有表决权的股数为145162

414股,占股份总数的5383%。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既参加现场投票表

决又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还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权

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的股东之授权代表

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

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和网络表决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

其中,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赞成股数为

141924072股,占具有表决权股数的9777%获得通过;

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由于涉及关联交易,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章程》的规定,关联股

东广州岭南国际企业有限及广州市东方酒店有限回避本议

案的表决。该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

赞成股数为100900股,反对股数为5084792股,弃

权股数为962800股,反对股数占具有表决权股数的8270%,

被否决。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方式投票表

决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符合《法》《上市股东大会规则》

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关伟

律师:韩必东

2013816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股票代码:000524公告编号:2013

023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816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815日—2013816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38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3815150020138161500

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地点:

会议现场地点为广州市东方宾馆230A会议室。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

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会议的召开符合《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162414股,

占股份总数的53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持

有股份141819061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

81906股,占股份总数的52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343353股,占股份总数的124%。经核查,

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董事、监事、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伟、韩必东出席会议并出具

见证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补选康宽永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康宽永:同意141924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77%;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不参与投资大角山酒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反对508479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70%,弃权962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66%。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

广州岭南国际企业有限和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回避本

议案的表决。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关伟、韩必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股票代码:000524公告编号:2013

024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监事会七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及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监事会七届十二次会议于

2013816日上午在广州市东方宾馆230A会议室召开,

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4名,实到监事4名,会议由监事康宽

永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出席会议监事一致审议通过

如下决议:

1、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

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康宽永先生担任第七届

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

监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琚唔箜 乐清交通事故律师/yqjt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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