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问:
我单位新入职的员工都是先签一年的合同,请问下合同到期后还是按一年一签吗?年限是根
据什么规定的呢?若是2年一签或3年一签有什么要求的吗?
答:
只有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年限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的前两次除外:劳动
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
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
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
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
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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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合同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
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年。
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
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
定,仍应为2年。
a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保证期间届满的时间点为c点,债权人在b时间点要求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可以表述为:
1. ac之间的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按ac之间的期限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要求
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由于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因此在ac时间段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是一个不
变期间。ac之间的期限长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
第25条第2款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但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应当根据《担
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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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为保证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一般保证,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表现在图示中,
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而非c点。一旦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则保证期间丧失意义。
4.如果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则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5.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起算点不一样,在图示中,
主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a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但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具体表现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
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合同担保期限规定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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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
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
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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