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除赡养老人税法标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
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
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
兄弟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
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
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
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学习笔记:
1.扣除条件: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
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2.扣除时间: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
除的,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
3.此项扣除是按标准定额扣除,与赡养
老人人数无关(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
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与兄弟
妹人数及分摊扣除方式有关。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
其兄弟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
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a. 平均分摊:如果有四个子女,则每人
每月平均分摊500元的扣除额度。
b.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
摊有限制条件:
①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
超过每月1000元。如果有两个子女,直
接平均分摊就可以了。如果有三个或者三
个以上子女,可以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
②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需被赡养老
人签字确认。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③如果既有指定分摊又有约定分摊,指
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
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
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结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之规定,此项专项扣除与兄弟妹有关,
与丈夫或妻子无关,夫妻双方可各扣除各
的。
孙子女、外孙子女实际承担对子女已去
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也可
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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