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文件依据
沪劳保发(1995)83号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
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
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1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
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
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
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
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
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
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
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
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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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
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
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11月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
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
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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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
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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