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工
种持证上岗行为,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实现安全生产,
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行业法规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标段从事各种施工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各队安全生产的管理,必
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
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督促各队、工班认真履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责。
第二章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 本工程特种作业的范围:
(1)爆破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拉伸、弯曲成型作业。
(3)电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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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型模板安装、拆模作业.
(5)特种机械、电器设备作业。
(6)机械吊安装、拆卸作业。
第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安
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
证者,方准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超过期限不
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争得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
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
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
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
审,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
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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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十三条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有关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给与批评
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1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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