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
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
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
的对待给付。
合同违约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法违约责任 合同
罪 阴阳合同 欠款合同 合同补充协议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概念,主要适用于
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没有给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情况下,
合同的另外一方可以有拒绝的权利。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
成要件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以下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
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
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
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
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
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
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
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
为等值即可。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
行,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
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
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
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
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
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
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
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
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
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
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
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
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
付义务也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
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
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功能上的牵
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
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
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平衡。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所做的具
体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构成上要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其首先必须要满足在合同中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如果该首要条件
都不能满足,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无从谈起了。更多相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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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55: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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