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网购合同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XX市XX区XXXXXXXXXX
路XX大厦A-806A2。
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19XX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XX
市XX县XX镇
因被答辩人诉我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作
为第三人,现依法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属于职
业打假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驳回
被答辩人所有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在多地有多起诉讼,其并非真实的、普
通的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被答辩人开设的“XX旗舰店”
分别购买20XX年7月23日、8月16日、8月24日、8月
24日分四次购买同一产品“XXXXX”共计X元,该产品单价
仅为X元,并向XX市XX区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被答辩人的
行为完全可以推断出其为职业打假人,被答辩人购买商品并
非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被答辩人
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及立法宗旨,如被人大量随意滥用,
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被
答辩人在答辩人网店购买商品的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
答辩状(网购合同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保护法》,答辩人不应承担如此高额赔偿。
第二,被答辩人在未同答辩人进行相关询问并确认的基
础上,直接在答辩人网店直接购买,且短期内购买大量答辩
人产品,后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进行赔偿,上述事实足以推定被答辩人购买商品的行
为并非为生活所需,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获取非法利益的手
段,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理应驳
回被答辩人所欲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被答辩人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不符合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货情形,
其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作为职业打假人,在未与答辩人协
商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购买大量购买商品,并以此作为答辩
人出售的产品与网店上宣传的产品不一致的依据,要求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属通过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合。故此,请求法院驳回被答
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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