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网购合同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更新时间:2024-11-06 11:38: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2020年9月四级成绩查询时间)

答辩状(网购合同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

XX大厦A-806A2

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19XX928日出生,住广东省XX

XXXX

因被答辩人诉我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作

为第三人,现依法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属于职

业打假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驳回

被答辩人所有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在多地有多起诉讼,其并非真实的、普

通的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被答辩人开设的“XX旗舰店”

分别购买20XX723日、816日、824日、8

24日分四次购买同一产品“XXXXX”共计X元,该产品单价

仅为X元,并向XXXX区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被答辩人的

行为完全可以推断出其为职业打假人,被答辩人购买商品并

非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被答辩人

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及立法宗旨,如被人大量随意滥用,

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被

答辩人在答辩人网店购买商品的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

答辩状(网购合同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保护法》,答辩人不应承担如此高额赔偿。

第二,被答辩人在未同答辩人进行相关询问并确认的基

础上,直接在答辩人网店直接购买,且短期内购买大量答辩

人产品,后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进行赔偿,上述事实足以推定被答辩人购买商品的行

为并非为生活所需,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获取非法利益的手

段,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理应驳

回被答辩人所欲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被答辩人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不符合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货情形,

其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作为职业打假人,在未与答辩人协

商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购买大量购买商品,并以此作为答辩

人出售的产品与网店上宣传的产品不一致的依据,要求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属通过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合。故此,请求法院驳回被答

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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