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规定
篇一:诉讼时效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法释〔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8-21
【生效日期】200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08年8月1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1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
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
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
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
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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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
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
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
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
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
计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
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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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
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
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
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
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
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
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
体。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
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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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
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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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
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
履行义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
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
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
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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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
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
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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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篇二:诉讼时效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08年8月11日由审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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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
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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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
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
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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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
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
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
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
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
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
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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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
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
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
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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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
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
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
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
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
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
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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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
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
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
规定为准。
篇三: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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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3、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
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4、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
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5、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
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6、法释[2008]11号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 《民法通则》第七章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以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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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
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六、诉讼时效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
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
条和第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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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
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
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
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
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
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
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
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
间的限制。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
不予支持。
16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
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中止。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
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
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
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
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
重新起算。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
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
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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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
特殊规定办理。
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
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
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
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
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
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
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
始重新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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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
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
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
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
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
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
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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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
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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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
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
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
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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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
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转载
自: 蓬 勃 范文网:诉讼时效规定)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
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
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
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
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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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
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
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
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
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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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
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
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
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
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
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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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
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
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
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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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四:诉讼时效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08年8月1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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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
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
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
行期限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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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
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
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
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
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
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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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
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
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
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
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
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
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
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
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
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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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
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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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
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
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
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
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
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
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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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
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
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
规定为准。
篇五:诉讼时效规定
1.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原文条文:
。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3.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
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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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5.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
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6.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
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计算方法,1.《民法通则》
第137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
算。
2.一般时效(两年):是指法律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限,适用于没有特殊规定的一
般民事法律关系。
3.特殊时效: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如身体受到伤害,销售的商品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等。
4.债的关系有履行期的,从期限届满时计算;
5.没有约定履行期的;从债权成立时起算,但定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满时起计
算;
6.附条件的民事关系,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
7.不作为的债,从他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8.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
9.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为权利人知道财物被非法占有和占有人之
日。
10.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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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三、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一)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5.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
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1.《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
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海商法》第26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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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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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6:24: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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