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案情概要】2023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
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
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
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
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
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
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
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当。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
错,依法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
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当。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
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
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
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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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当赔偿责任。不过法
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
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惹事故,车主要赔
吗?
【案情概要】2023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
〔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玩耍,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
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
展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
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
任,双方各承当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
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当15%的责任,王某承
当50%,孙某自己承当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
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49534元,交强险之
外的2023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当。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
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
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迫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局部,由机动车借用人承当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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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当相应的赔偿
责任。按照《____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
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
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平安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
本身存在平安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
人和买受人应否承当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23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
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
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
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当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当事
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
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别人手中收买。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
质,擅自收买别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
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
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强迫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
迫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展登记、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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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书、号牌、行驶证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迫报废的车辆不得进展买卖。
《____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或者依法制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屡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当事人恳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
任?
【案情概要】2023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
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
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樊某
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
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
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
发〔2023〕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
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
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别人成心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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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根据
《____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阻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
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当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____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
倾倒、遗撒物品等阻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恳求行为人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
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当
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
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
错,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别人损害,侵权人如
何承当责任?
【案情概要】2023年3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房山镇
库北村东西水泥路库北村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
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
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经过事
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张某、
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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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
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
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
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
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
施行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
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致别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
交强险范围之外承当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通
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案情概要】2023年8月13日14时许,相某驾驶的无
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
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
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
次要责任。相某花费医疗费33240.3元,不构成伤残,但
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
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
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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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____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分开住所地最后连
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
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
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2023年8月13
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有无经常居住
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程度的差
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程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
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宏大差
异。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
题。理论中,经常发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回迁却未落户
的情况。假如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
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
赔?
【案情概要】2023年10月25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
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
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
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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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刘某死亡,其他7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
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
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
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
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
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
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
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
当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
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
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
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上
述见解为____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
应否赔偿?
【案情概要】2023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
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车的
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323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穿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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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
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
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
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
拦了一辆面包车,恳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当施
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
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经交巡
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
车辆肇事后逃逸。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
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本钱车人
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某
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断定标准应当以该
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
根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据此,法院
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
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特
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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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受害人
亲属的权益。
案例九: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概要】2023年9月26日8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
车与行人骆某发惹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项损
失合计59263.83元。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
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该公司投保了不计免
赔率商业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非医
保用药,对该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
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
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根本医疗保险限定了
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
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参加保险利益
期待远高于国家根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李某保险公司扣除
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自身义务,
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该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根本医疗保险
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信正确。该保险公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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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举证证明涉案非医保药品的详细工程、数量、金额以及该
非医保药品与受害人的无必要性、合理性。假如该保险公
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而仅仅提出抗辩理由或要求进
展对医药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进展鉴定、按一定比例扣除的,
对其主张均不予支持。
案例十:超过退休年龄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能否得到
误工费?
【案情概要】2023年8月30日11时许,谢某〔女,66
岁〕驾驶电动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泰玻璃厂门前路
北20米处时,遇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双
车发生相撞,致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
因。谢某在诉讼中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事
农业劳动,但鉴于原告年龄较大,其劳动才能必然有一定的衰
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龄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宜〔按
本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计算〕。
【法官点评】对原来有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
满55周岁女性享受养老待遇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进展赔
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此不考虑其误工费赔偿工
程。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有务工收入
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对本来无固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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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参照前述退
休劳动者的情形处理〔或结合消费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误工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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