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划分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二)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划分标准
二、安全事故分类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二)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
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
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
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
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三、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
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
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
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
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
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
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
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
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5:24: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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