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划分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3 05:39: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什么都没留)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划分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二)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划分标准

二、安全事故分类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二)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

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

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

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

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三、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

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

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

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

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

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

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

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

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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