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1: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2013日剧推荐)

执法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

一、考试题型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由判断题、单项

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由判断题、单项选

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二、考试容

两个级别的考试全部是公共科目,不再分警种考试。

考试的主要容是,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知

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反恐怖主义法是新出台的,建议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

罪的容一起看。

比如:以下哪些情形,构成组织领导参加罪

ABCD

A)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

具的;

B)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C)为实施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

络的;

D)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三、答题技巧

基本级、中级的客观题每题完成时间要控制在1分钟以。

考试中许多人花在客观题上的时间太多,导致比较容易得分

的主观题没时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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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案例分析题设置了详细的得分点,我省很多考

生没有适应公安部的答题方式,所以案例分析题出现了不必

要的失分,人均达5分左右。

犯罪行为定性类型案例分析题:先指出构成某某犯罪,

再复制题干中的犯罪行为,指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构成了某某犯罪。如果只是指出构成某某犯罪,只会得到一

半的分数。实际上后续的一半分数是最容易得到的。

比如:甲构成非法持有支罪。1分)本案中,甲不具

备配条件,承受乙的支质押,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

持有支罪。0.5分)“甲不具备配条件,承受乙的支

质押”这其实就是题干中的容。

指出执法错误类案例分析题:先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再

提出正确的做法。如果只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只会得到一半

的分数。比如:

1、将某口头传唤到刑警大队后补办传唤文书错误(0.5

分),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予以注明。0.5分)

2、对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错误。0.5分)某系累犯,

对累犯不得适用取保候审。0.5分)

四、历次考试基本级简答题

从历次基本级考试来看,简单题一般是出自治安管理处

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一般是总则中有5个左右选项的

法律条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情形、行政案件结

案的条件等等。《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对追诉时

效的规定等等。《刑事诉讼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围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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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被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等。

五、刑法的主要知识点

刑法、刑事诉讼法出题,都是与公安业务有关的,法院、

检察院业务部分一般不会出。

总则部分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适用围: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

中国领域犯罪。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罪。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这里面不包括罪。过程中出现上述犯罪

的,以上述犯罪定罪,不定罪。

民事责任年龄是10岁,治安处罚责任年龄是14岁,刑

事责任年龄是16岁。随着行为遭受的惩罚后果不断严重,

对年龄的要求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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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

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取保候审、行政拘留不执行,大多是针对老、

幼、病、残、孕。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一般出判断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成立条件:1、有2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2、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

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故意、帮助故意;3、客观上必须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行为、帮

助行为。可分为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

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自首和立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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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时效:(见第4页)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

再处罚。

分则部分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要是从犯罪目的和客观

行为上区分。

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主要是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

人,故意杀人是针对明确的、有限定的对象。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

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容。如果行为人有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

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

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

段;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

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

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在联

系。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

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

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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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

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

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

案件。因此,应定抢劫罪。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抗拒

抓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

害人的案件,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至于抢劫后为

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

仍只能定为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与罪的区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

以罪论处,属于结果加重犯。 “致人死亡”,是指

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

了到达奸淫的目的而实施殴打、下过量、奸淫虐待致使

被害人死亡的。而在实施完奸淫行为之后,另起犯罪意图,

如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就要以罪和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了。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淫秽物

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

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

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

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

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等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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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

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

觉的情形下,以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

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

罪并罚。

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

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景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

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

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罪的区别: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

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对象,

具有“当场性”;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

向被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

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过

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罪和

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罪与的区别: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

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

的人。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罪威胁将来实施,

而的暴力是当场己经实施的。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

存在的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应以敲

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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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撕票的,以罪论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人实施撕票的以故意杀人中处罚);拐卖妇女

过程中被拐卖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处罚,不构成

罪;后迫使妇女的,以强迫罪处罚,不构成强

奸罪。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

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抢劫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目的,寻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

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客观

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

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

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

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

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比较重要的2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与罪的区别:1、威胁的方式,抢劫罪

"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

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

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

人发出。2、威胁的实现时间,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

实施,"威胁"的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罪的"威胁

"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容可以

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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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

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财物的存在形

式,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罪占有的财物

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5、威胁的容,抢劫罪除使

用暴力威胁手段外,主要是直接使用暴力;罪,一

般使用威胁手段,没有使用暴力。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

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罪规定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

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使他人来不与反抗。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

从重处罚。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

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入不放

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

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

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修正案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

的,构成抢夺罪。以犯罪所得的金额或行为次数作为客观要

件。

盗窃罪:盗窃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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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接他人通

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构成盗窃罪。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

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

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

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

罪数罪并罚。

二年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

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盗窃罪、抢夺罪、罪的区别:抢夺罪是采取公然夺

取的方式,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

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

窃罪秘密窃取,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

段窃走财物。 罪,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法,被害人基于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

于真实的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

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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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

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认定: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

施盗窃、、抢夺时,其中一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

力,该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其他行为人知情,并且可

以阻止,而不予阻止,采取默认的手段使其暴力能够继续实

施时,则也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其他行为人并不在场,且没

有事先预谋时,则实施暴力的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没有实

施暴力行为人不转化为抢劫罪。

合同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

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

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

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

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与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

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集资罪、贷款罪、票据罪、金融凭证

罪、信用证罪、信用卡罪、有价证券罪、保险

罪、合同罪等。这些犯罪与罪在主观方面

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主要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上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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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无论数量

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事先通谋,事后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

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

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

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

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

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

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

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

1)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由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围扩大至从事校

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与违反规定运输

危险化学品危与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

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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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危险驾驶罪的要件是,对从事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

严重超速行为,以与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与公共安全

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比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车交给醉酒的

人驾驶,机动车所有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3“毒驾”没有入刑。对于“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

目前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式

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

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

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致使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

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用信息网络实施以下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一)设立用于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制

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犯罪活动的、通讯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支、淫秽物品等违禁

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等

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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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

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

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

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

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依

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

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

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回避: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

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

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

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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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

治安案件的回避:民警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负

责人回避,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

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的时

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

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

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

守所应当与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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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

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涉嫌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妨害作证

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

查机关办理。

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

被害人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

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

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

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4页)

非法证据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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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

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

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作证人。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

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

与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

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

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与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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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财保、人保不能同时进行。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疑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

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

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

机关保存。(监视居住可上交)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

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

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

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

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

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

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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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规定: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

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与时到案;不得

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

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二十四小时以,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

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二十四小

时以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后的三日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

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与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

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通知被逮捕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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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传唤: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

部门负责人批准(治安传唤也是),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

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

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

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

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完毕时间(治安口头传唤也不需补

证)。对自动投案或者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依法传唤。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

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

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传唤未规定通知家属,实际上

应通知。

治安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是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

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

与时通知家属。

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

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

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以下紧急情况之一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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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

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

其他见证人在场。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

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

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

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冻结: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

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所

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

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

并与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辨认: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

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

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

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

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治安案件的辨认要求也是这样。

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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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

级公安机关发布。

复议复核: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

院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承受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复核。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也是如此。

讯问询问未成年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未成

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

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

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刑事和解的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曾经故意

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

件:(一)伤害他人的;(二)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三)涉与寻衅滋事的;(四)涉与聚众斗殴的;(五)

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程序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警告; () ()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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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以下情形

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

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

满一周岁婴儿的。

扣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

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

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

品,不得扣押。

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

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

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

日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与时通知

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

本抄送被侵害人。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

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罚缴分离:受到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当场收缴:(一)被处五十元以下,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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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

的;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

难以执行的。

当场处罚:事实确凿,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警

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

者道路交通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的;(二)出

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

下或者警告的;(三)对有其他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

下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与、嫖娼、赌博、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行政拘留与强制隔离戒毒: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

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行

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

留所不具备戒毒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

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

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人民警察法

6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第22禁止行为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

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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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

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

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

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

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

武器。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

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

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

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

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

8条、第9条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支、爆

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犯罪分子

处于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

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

器: ()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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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

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

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

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

动嫌疑人员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

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

关保存。

中级考试的其他法律知识点:

(一)国家安全法

公安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行使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与国家安全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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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

逮捕以与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

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

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

保护措施。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

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

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强制隔离使用

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

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对特定区域的建筑

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与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

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

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的活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

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

戒线;(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

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

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三)集会游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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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

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

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

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

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

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在以下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不得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

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

车站和港口。

公安机关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的职责权限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

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

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

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

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

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

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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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临时警戒线、进入不

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围或者有其他

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

拘留。

(四)支管理法

支的保管、使用、运输要求 配备、配置支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带支必须同时携带持

证件,未携带持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支;(二)

不得在禁止携带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三)支被

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民爆危险品管理的法律知识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爆破许可与备案制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相关管理规定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丢失、烟火药、引火线向公

安机关的报告制度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保存销售记录制

(六)居民法

人民警察有权查验居民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

(一)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

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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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的,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但是,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

外。

(七)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在中国境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

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

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

入住后二十四小时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办理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

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对外国人实施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

活动围、遣送出境措施的规定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

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

小时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

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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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

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

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

的。

其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

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不准

入境。

3.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

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可以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八)消防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

教育

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

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隐患;不与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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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九)道路交通安全法

限制交通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

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

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众性活动、大围施

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

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交通管制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

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

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十)禁毒法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的人员进行必

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承受检测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成瘾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承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

品的。

对于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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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成瘾人员自愿承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

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的妇女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承受戒毒的,不予处罚。

(十一)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十二)行政许可法

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

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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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

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年、三年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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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

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

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的,申请人在三年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 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等证书变更、 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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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

求履行其他 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

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

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十四)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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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

(十五)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人被羁押的;(没达到责任年龄、精神病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第4页,情节轻微、

特赦、过时效、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相对不诉)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与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与看

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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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

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

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十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纪

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处置:

()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与警用车辆、警用标

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对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与拒绝、阻碍督察人

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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