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
一、考试题型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由判断题、单项
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由判断题、单项选
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二、考试容
两个级别的考试全部是公共科目,不再分警种考试。
考试的主要容是,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知
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反恐怖主义法是新出台的,建议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
罪的容一起看。
比如:以下哪些情形,构成组织领导参加罪
(ABCD)
(A)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
具的;
(B)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C)为实施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
络的;
(D)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三、答题技巧
基本级、中级的客观题每题完成时间要控制在1分钟以。
考试中许多人花在客观题上的时间太多,导致比较容易得分
的主观题没时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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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案例分析题设置了详细的得分点,我省很多考
生没有适应公安部的答题方式,所以案例分析题出现了不必
要的失分,人均达5分左右。
犯罪行为定性类型案例分析题:先指出构成某某犯罪,
再复制题干中的犯罪行为,指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构成了某某犯罪。如果只是指出构成某某犯罪,只会得到一
半的分数。实际上后续的一半分数是最容易得到的。
比如:甲构成非法持有支罪。(1分)本案中,甲不具
备配条件,承受乙的支质押,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
持有支罪。(0.5分)。“甲不具备配条件,承受乙的支
质押”这其实就是题干中的容。
指出执法错误类案例分析题:先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再
提出正确的做法。如果只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只会得到一半
的分数。比如:
1、将某口头传唤到刑警大队后补办传唤文书错误(0.5
分),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予以注明。(0.5分)
2、对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错误。(0.5分)某系累犯,
对累犯不得适用取保候审。(0.5分)
四、历次考试基本级简答题
从历次基本级考试来看,简单题一般是出自治安管理处
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一般是总则中有5个左右选项的
法律条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情形、行政案件结
案的条件等等。《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对追诉时
效的规定等等。《刑事诉讼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围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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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被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等。
五、刑法的主要知识点
刑法、刑事诉讼法出题,都是与公安业务有关的,法院、
检察院业务部分一般不会出。
总则部分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适用围: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
中国领域犯罪。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罪。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这里面不包括罪。过程中出现上述犯罪
的,以上述犯罪定罪,不定罪。
民事责任年龄是10岁,治安处罚责任年龄是14岁,刑
事责任年龄是16岁。随着行为遭受的惩罚后果不断严重,
对年龄的要求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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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
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取保候审、行政拘留不执行,大多是针对老、
幼、病、残、孕。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一般出判断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成立条件:1、有2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人;2、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
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故意、帮助故意;3、客观上必须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行为、帮
助行为。可分为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
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自首和立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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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时效:(见第4页)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
再处罚。
分则部分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要是从犯罪目的和客观
行为上区分。
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主要是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
人,故意杀人是针对明确的、有限定的对象。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
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容。如果行为人有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
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
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
段;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
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
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在联
系。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
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
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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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
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
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
案件。因此,应定抢劫罪。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抗拒
抓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
害人的案件,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至于抢劫后为
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
仍只能定为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与罪的区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
以罪论处,属于结果加重犯。 “致人死亡”,是指
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
了到达奸淫的目的而实施殴打、下过量、奸淫虐待致使
被害人死亡的。而在实施完奸淫行为之后,另起犯罪意图,
如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就要以罪和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了。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淫秽物
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
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
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
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
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等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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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
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
觉的情形下,以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
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
罪并罚。
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
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景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
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
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罪的区别: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
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对象,
具有“当场性”;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
向被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
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过
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罪和
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罪与的区别: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
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
的人。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罪威胁将来实施,
而的暴力是当场己经实施的。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
存在的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应以敲
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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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撕票的,以罪论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人实施撕票的以故意杀人中处罚);拐卖妇女
过程中被拐卖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处罚,不构成
罪;后迫使妇女的,以强迫罪处罚,不构成强
奸罪。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
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抢劫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目的,寻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
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客观
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
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
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
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
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比较重要的2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与罪的区别:1、威胁的方式,抢劫罪
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勒
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
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
人发出。2、威胁的实现时间,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
实施,"威胁"的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罪的"威胁
"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容可以
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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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
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财物的存在形
式,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罪占有的财物
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5、威胁的容,抢劫罪除使
用暴力威胁手段外,主要是直接使用暴力;罪,一
般使用威胁手段,没有使用暴力。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
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罪规定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
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使他人来不与反抗。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
从重处罚。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
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入不放
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
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
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修正案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
的,构成抢夺罪。以犯罪所得的金额或行为次数作为客观要
件。
盗窃罪:盗窃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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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接他人通
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构成盗窃罪。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
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
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
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
罪数罪并罚。
二年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
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盗窃罪、抢夺罪、罪的区别:抢夺罪是采取公然夺
取的方式,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
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
窃罪秘密窃取,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
段窃走财物。 罪,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法,被害人基于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
于真实的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
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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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
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认定: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
施盗窃、、抢夺时,其中一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
力,该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其他行为人知情,并且可
以阻止,而不予阻止,采取默认的手段使其暴力能够继续实
施时,则也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其他行为人并不在场,且没
有事先预谋时,则实施暴力的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没有实
施暴力行为人不转化为抢劫罪。
合同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
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
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
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
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与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
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集资罪、贷款罪、票据罪、金融凭证
罪、信用证罪、信用卡罪、有价证券罪、保险
罪、合同罪等。这些犯罪与罪在主观方面
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主要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上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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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无论数量
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事先通谋,事后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
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
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
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
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
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
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
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
(1)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由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围扩大至从事校
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与违反规定运输
危险化学品危与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
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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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危险驾驶罪的要件是,对从事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
严重超速行为,以与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与公共安全
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比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车交给醉酒的
人驾驶,机动车所有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3)“毒驾”没有入刑。对于“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
目前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式
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
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
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致使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
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用信息网络实施以下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一)设立用于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制
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犯罪活动的、通讯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支、淫秽物品等违禁
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等
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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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
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
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
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
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依
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
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
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回避: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
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
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
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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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
治安案件的回避:民警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负
责人回避,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
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的时
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
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
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
守所应当与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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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
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涉嫌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妨害作证
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
查机关办理。
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
被害人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
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
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
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4页)。
非法证据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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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
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
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不能作证人。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
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
与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
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
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与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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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财保、人保不能同时进行。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疑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
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
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
机关保存。(监视居住可上交)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
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
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
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
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
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
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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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规定: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
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与时到案;不得
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
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二十四小时以,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
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二十四小
时以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后的三日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
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与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
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通知被逮捕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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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传唤: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
部门负责人批准(治安传唤也是),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
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
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
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
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完毕时间(治安口头传唤也不需补
证)。对自动投案或者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依法传唤。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
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
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传唤未规定通知家属,实际上
应通知。
治安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是8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
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
与时通知家属。
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
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
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以下紧急情况之一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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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
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
其他见证人在场。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
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
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
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冻结: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
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所
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
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
并与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辨认: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
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
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
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
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治安案件的辨认要求也是这样。
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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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
级公安机关发布。
复议复核: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
院复议。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承受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复核。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也是如此。
讯问询问未成年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未成
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
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
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刑事和解的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曾经故意
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
件:(一)伤害他人的;(二)涉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三)涉与寻衅滋事的;(四)涉与聚众斗殴的;(五)
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程序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 (三)
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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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以下情形
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
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
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
满一周岁婴儿的。
扣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
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
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
品,不得扣押。
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
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
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
日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与时通知
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
本抄送被侵害人。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
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罚缴分离:受到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当场收缴:(一)被处五十元以下,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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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
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
难以执行的。
当场处罚:事实确凿,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警
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
者道路交通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的;(二)出
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
下或者警告的;(三)对有其他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
下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与、嫖娼、赌博、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行政拘留与强制隔离戒毒: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
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行
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
留所不具备戒毒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
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
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人民警察法
第6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第22条禁止行为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
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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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
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
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
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
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
武器。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
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
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
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
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
第8条、第9条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支、爆
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
处于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
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
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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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
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
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
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
动嫌疑人员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
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
关保存。
中级考试的其他法律知识点:
(一)国家安全法
公安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行使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与国家安全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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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
逮捕以与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
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
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
保护措施。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
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
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强制隔离使用
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
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对特定区域的建筑
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与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
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
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的活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
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
戒线;(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
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
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三)集会游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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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
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
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
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
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
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
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在以下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不得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
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
车站和港口。
公安机关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的职责权限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
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
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
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
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
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
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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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临时警戒线、进入不
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围或者有其他
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
拘留。
(四)支管理法
支的保管、使用、运输要求 配备、配置支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带支必须同时携带持
证件,未携带持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支;(二)
不得在禁止携带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三)支被
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民爆危险品管理的法律知识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爆破许可与备案制
度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相关管理规定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丢失、烟火药、引火线向公
安机关的报告制度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保存销售记录制
度
(六)居民法
人民警察有权查验居民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
(一)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
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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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的,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但是,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
外。
(七)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在中国境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
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
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
入住后二十四小时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办理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
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对外国人实施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
活动围、遣送出境措施的规定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
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
小时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
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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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
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
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
的。
其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
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不准
入境。
3.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
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可以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八)消防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
教育
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
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隐患;不与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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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九)道路交通安全法
限制交通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
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
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众性活动、大围施
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
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交通管制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
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
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十)禁毒法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的人员进行必
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承受检测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成瘾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承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
品的。
对于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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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成瘾人员自愿承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
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的妇女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承受戒毒的,不予处罚。
(十一)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十二)行政许可法
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
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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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
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年、三年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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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
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
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的,申请人在三年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 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等证书变更、 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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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
求履行其他 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
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
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十四)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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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
(十五)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人被羁押的;(没达到责任年龄、精神病人)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第4页,情节轻微、
特赦、过时效、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相对不诉)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与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与看
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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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
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
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十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纪
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与警用车辆、警用标
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与拒绝、阻碍督察人
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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