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的常见手段?会判刑
吗?
什么是?的常见手段?会判刑吗?
一、的定义
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
行为。
主要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
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
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的性质。
主要表现形式
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
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养老、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
交易、典当、理财为名进行。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私募股权投资进行。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
方式进行。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进行。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
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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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
集资。
9.以签订合同等形式进行。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
二、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犯罪分子欺骗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
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
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
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
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
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
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
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
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
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众“投
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念概念,让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众,假称
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买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
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众信任
为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
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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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
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
有的还通过网络、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QQ、MS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
息,诱骗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
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
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体
许多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
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
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
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
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从事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
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
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取缔
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
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审批擅自发行股票,
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方法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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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
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
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
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
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
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行为。
“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
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
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
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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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如
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
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
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一些影响较大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
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
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
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
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五、严禁发布的广告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工商广字[2021]190号)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
告: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
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
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体育之外的发行活动;
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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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
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
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
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
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
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
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
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
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
致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
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
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
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罚。
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对广告的发布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
不听信、不轻信违法小广告。
六、参与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
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
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
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
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七、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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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的当事人会遭受
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
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
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
序,引发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
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
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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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4:17: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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