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追索权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2: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车牌号的含义)

追索权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发⽣其他法定事由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在经过提⽰⽽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法⾏使票据兑付请

求权时,依法向其前⼿请求偿还票据⾦额、利息及费⽤的⼀种票据上权利。

按照追索权⾏使的时间条件,可将其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在付款⼈破

产、死亡时,持票⼈在付款到期⽇前即可依法对其前⼿⾏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持票⼈在

付款到期⽇后⽅可依法对其前⼿⾏使的追索权。按照追索权⾏使主体的标准,还可将追索权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

初次追索权是指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由持票⼈或收款⼈依法对其所有前⼿⾏使的追索权;⽽再追索权则是指当初

次追索权⼈因⾏使追索权⽽获偿付之后,由偿付该债务的当事⼈依法再向其前⼿进⾏追索的请求权。上述不同追索权因⾏使基

础不同,故其追索的⾦额与时效期间也不相同。

追索权本质上是持票⼈依票据享有的第⼆请求权,其法律特征在于:

1.追索权是⼀票据上权利,是票据请求权之⼀种。追索权与票据出票⼈或背书⼈的担保兑付责任相对待,票据权利⼈在

其票据不获兑付的可依票据法向其前⼿追索,且该追索权不受票据基础关系效⼒的影响,它与基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利益偿还请

求权不同。追索权制度的作⽤在于增强票据的效⼒和信⽤⼒,以确保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

2.追索权是票据权利⼈向其前⼿请求偿还票据⾦额、利息及费⽤的请求权。这就是说,追索权在客体上不同于第⼀请求

权,它不仅包括票据⾦额,还包括因票据不获兑付⽽使票据权利⼈损失的汇票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的费⽤。各国

票据法对于追索权客体的这⼀规定,意在全⾯保护票据权利⼈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信⽤⼒和社会接受程度。

3.追索权是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其他法定事由时,⽅可依法定程序⾏使的票据上权利。根据我

国《票据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汇票权利⼈只有在下述情况发⽣时,⽅可依法⾏使追索权:(1)汇票在付款提⽰期间

经合法提⽰被拒绝付款并取得拒绝证书的,权利⼈可⾏使追索权;(2)汇票在付款到期⽇前经合法提⽰被拒绝承兑并取得拒

绝证书的,权利⼈可⾏使追索权;(3)汇票在提⽰承兑或付款时,承兑⼈或者付款⼈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责

令终⽌业务活动的,权利⼈在取得了法院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等同于拒绝证明效⼒的⽂件后也可以⾏使追索权。

4.追索权在法律上具备可选择性和可代位性。根据我国和多数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权利⼈在其汇票不获兑付时,可

依法向其全部前⼿的担保债务⼈中⼀⼈或数⼈进⾏追索,其中包括出票⼈、背书⼈和保证⼈(但在有保证⼈保证的条件下,第

⼆债务⼈的范围依法定规则),该等第⼆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汇票权利⼈的追索权具有可选择性;在被追索⼈向初次追索

权⼈清偿了追索债务后,依法将取得对其前⼿的再追索权,该代位权⼈有权向其前⼿请求偿还其已经偿付的全部⾦额,也有权

向其前⼿请求偿还其在获得再追索清偿前的利息损失和发出相关通知书的费⽤,此为追索权的可代位性,它将最终溯及⾄汇票

出票⼈。

⼆、汇票追索权的⾏使条件

票据追索权制度实质上是票据上第⼆债务⼈的担保责任制度,其作⽤在于保障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增强票据的信⽤

⼒。但是,根据各国的票据法制度,票据追索权的发⽣须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票据追索权实际上须在完全具备了此类法定条

件的基础上⽅可⾏使。这就是票据追索权的⾏使条件。我国票据法对于汇票追索权的⾏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某些条

件规则与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统⼀。简要地说,我国法律中对于汇票追索权规定了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汇票在提⽰期间经合法提⽰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持票⼈为保全其汇票追索权的效⼒,必须在汇票的承兑提⽰期内和付款

提⽰期内向付款⼈依法进⾏了承兑提⽰和付款提⽰。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承兑的,持票⼈丧失对其前⼿的追索仅” .“商业

汇票的持票⼈超过规定期限提⽰付款的,丧失对其前⼿的追索权银⾏汇票、银⾏本票的持票⼈超过规定期限提⽰付款的,

丧失对出票⼈以外的前⼿的追索权,持票⼈在作出说明后,仍可向出票⼈请求付款。⽀票的持票⼈超过规定的期限提⽰付款

的,丧失对出票⼈以外的前⼿的追索权” .应当说,我国现⾏法对于汇票追索权规定的⾏使条件是⼗分严苛的,这与多数国家的

票据法的规定并不相同。 依上述规定,我国远期汇票的持票⼈如在提⽰期内未提⽰承兑的,不仅将使其付款请求权的效⼒处

于不确定状况,⽽且将丧失对其前⼿的任何追索权;我国经承兑汇票的持票⼈如在提⽰期内未提⽰付款的,其付款请求权虽可

经说明程序仍保持有效,但也将丧失对其前⼿的任何追索权;我国即期汇票的持票⼈如在付款提⽰期内未提⽰付款的,不仅将

丧失对出票⼈以外其他前⼿的追索权,⽽且将丧失对代理付款⼈的付款请求权,实际上我国票据法规中所说的即期汇票的

理付款⼈也就是票据法上的付款⼈,⽽我国票据法规中所说的即期汇票持票⼈对出票⼈的追索权实际上是⼀申请退款程序;

不仅如此,上述规则也将被⽤于本票和⽀票。本⽂认为,我国现⾏票据法规对于汇票上权利的限制是有损于票据制度基本功

的,在我国⽬前采取短期提⽰规则的法制条件下,在我国⽬前汇票上兑付请求权并不具有确定性效⼒的条件下,对汇票上追索

权附加过于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利于有效发挥汇票的作⽤和功能,显然不利于保护汇票权利⼈的正当权益,显然不利于助长汇票

流通与交易之安全,并且此种旨在削弱第⼆债务⼈责任的作法并⽆实际意义。

(⼆)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

从票据法理论上说,追索权作为票据上第⼆请求权仅是⼀附条件的权利,票据上第⼆债务⼈所负担的担保责任也仅为⼀附

条件债务;只有在汇票持票⼈经合法汇票提⽰⽽被第⼀债务⼈拒绝兑付或者因法定事由发⽣致使持票⼈⽆法⾏使兑付请求权

时,第⼆债务⼈的担保责任⽅可实现其效⼒,持票⼈的追索权⽅可依法⾏使。依此,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

⽽不能实现,是追索权⾏使的实质条件。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权利⼈在遇到下列情况之⼀时,

可依法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1)汇票在到期⽇时经合法付款提⽰⽽被付款⼈拒绝付款的,票据权利⼈可⾏使追索权,此为期后追索权,其权利⼈可

为初次追索权⼈,也可为再追索权⼈。

2)汇票在付款到期⽇前经合法承兑提⽰⽽被拒绝承兑的,票据权利⼈可依法⾏使追索权,此为期前追索,它仅适⽤于

远期汇票;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实际上⽆法发⽣,追索权已变得⾄关重要。

3)在汇票兑付提⽰期届满前,承兑⼈或者付款⼈死亡或逃匿的,票据权利⼈可以依法⾏使追索权,此可以为期前追

索,也可以为期后追索;它包括付款⼈在汇票承兑前发⽣的死亡或逃匿,也包括在汇票承兑后发⽣的付款⼈死亡或逃

4)在汇票兑付提⽰期届满前,承兑⼈或付款⼈被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的,票据权利⼈也可

依法⾏使追索权,此可为期前追索,也可以期后追索;、其情况与前项⼤体相同'.

5)在初次追索权⼈依据上述任⼀条件实现了其追索权后,清偿了追索债务的被追索⼈可以依法对其前⼿的背书⼈、出

票⼈及汇票的其他债务⼈进⾏再追索;此为再追索权的⾏使条件,它不仅须符合前述任⼀条件,⽽且须符合再追索⼈履⾏完毕

其被追索债务之条件。

(三)票据权利⼈依法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取得并出⽰拒绝证书或拒绝证明⽂件是证明汇票权利⼈的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的形式

要件,也是汇票权利⼈⾏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持票⼈不能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

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的追索权“ .

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将持票⼈取得拒绝兑付证书或拒绝证明⽂件作为其⾏使追索权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并且实际上将持

票⼈被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作为追索权发⽣的起点和时效起算点,这就使得拒绝证书或拒绝证明的作成规则具有了⾄关重要意

义。根据《票据法》第62条、第63条和第106条的规定,持票⼈提⽰承兑或者提⽰付款被拒绝的,承兑⼈或者付款⼈必须出

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的民事责任。在承兑⼈或付款⼈

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时,持票⼈也应当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在持票⼈未按规定期

取得和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时,将丧失对其前⼿的追索权;但在此情况下,承兑⼈或付款⼈仍应当

对持票⼈承担责任。对于汇票拒绝证书的作成规则,将在后⾯进⼀步介绍。

(四)追索权的⾏使未超过时效期间

追索权⾏使除须具备前述三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期间规则。根据《票据法》第17

的规定,汇票权利⼈应当在下述时效期间内对其前⼿⾏使追索权,超越该期间未⾏使权利的,将导致其追索权消灭。

1)汇票持票⼈对其⼀般前⼿的追索权应当⾃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起的6个⽉内⾏使;该拒绝兑付的⽇期应当

在拒绝证明⽂件中载明。

2)持票⼈对远期汇票出票⼈的追索权,应当⾃汇票付款到期⽇起的2年内⾏使;对即期汇票出票⼈的追索权,应当⾃

汇票出票⽇起的2年内⾏使;这⼀规定实际上使汇票出票⼈负担了较之其他第⼆债务⼈更重的担保责任。

3)再追索⼈对其前⼿的再追索权,应当⾃其履⾏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的3个⽉内⾏使;根据这⼀规定,履⾏

了被追索债务的再追索权⼈如果因诉讼程序期间拖延⽽超过了3个⽉期,也将会丧失再追索权⽽⽆法得到票据法的保护。

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前的民事基本法原则上仅承认诉讼时效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时效中⽌与时效中断制度;此类旨在保障

权利⼈诉讼时效利益的制度是否也应适⽤于票据实体权利之消灭时效,显然须通过法律解释⼿段来解决。

三、汇票的拒绝证明

如前所述,汇票权利⼈⾏使追索权以取得并出⽰拒绝证书或拒绝证明为必要前提和基本形式要件,此类证明⽂件不仅具有

证明汇票权利⼈第⼀请求权被拒绝或⽆法实现的效⼒,⽽且具有证明汇票权利⼈的追索权已经⽣效并已起算时效期间的效⼒。

在我国票据法中,汇票的拒绝证明是指证明汇票权利⼈的承兑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法实现,依法可作为汇票权

利⼈⾏使追索权根据的证明⽂件。它不仅包括传统票据法上的承兑拒绝证书和付款拒绝证书,⽽且还包括退票理由书和由相关

部门出具的表明汇票权利⼈的兑付请求权因法定事由不能实现的其他证明⽂件,现分述如下。

(⼀)拒绝证书

根据传统票据法理论,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曾合法提⽰⾏使票据权利并且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因法定原因⽆法⾏

使兑付请求权的公证⽂件,其作⽤在于证明权利⼈的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法实现之事实。在我国票据法中,拒绝证书被称

拒绝证明,它仅指由票据付款⼈在拒绝持票⼈的承兑请求或付款请求时依法出具的证明该拒绝事实的要式证明⽂件。根据

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票拒绝证书的作成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些:

⾸先,汇票承兑⼈或付款⼈如果拒绝持票⼈的提⽰承兑或提⽰付款的,必须依法做成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并应交付

持票⼈: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的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在付款⼈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依法负有作成拒绝证书的义务,以保全持票⼈的追索权。这⼀规定对于减少票据纠纷,明确当事⼈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汇票承兑⼈或付款⼈在收到持票⼈提⽰的汇票后,原则上应在法律规定的犹豫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根据《票据

法》和《⽀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付款⼈对于拒绝承兑的犹豫期间为⾃收到提⽰承兑的汇票之⽇起3⽇内;⽽付款⼈在拒绝

付款时,应⾃接到商业汇票的次⽇起3⽇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持票⼈“ .由于我国⽬前的票据法规对于追索权仅规定了

较短的时效期间,同时⼜对票据提⽰规定了较为严苛的限制规则,在此条件下,要求承兑⼈或付款⼈在较短的期限内承兑付款

或者作成拒绝证明显然是必要⽽合理的;

最后,汇票承兑⼈或付款⼈应当依据法律要求的记载内容作成拒绝证书并将其与汇票交付持票⼈。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

法》和《⽀持结算办法》的规定,拒绝证书的必要记载内容主要包括:(1)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

项;(2)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

我国票据法实践中的退票理由书原本仅适⽤于银⾏间的⽀付结算关系,但根据我国银⾏间结算之惯例,在持票⼈通过其委

托收款银⾏(经票据交换所)进⾏提⽰或者由付款⼈的代理银⾏进⾏代理付款时,如果代理银⾏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也通

常采取退票理由书形式。按照票据法的规定,退票理由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其必要记载内容也与拒绝证明⼤体相同,但现

⾏票据法规对于退票理由书的作成时间却未设规定。从实践来看,由于退票理由书的作成和交付存在着通知、邮寄、转交等程

序,故其犹豫期间实际上较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持票⼈的合法权益。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7条的规定,退票理由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所退票据的种类;

2)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退票时间;(4)退票⼈签章。由于退票理由书在实践中采取统⼀书⾯格式,并且退

票理由书实际上与票据同时退还持票⼈,故实践中经常发⽣的纠纷主要是记载退票时间与实际交付时间不⼀致的争议。

(三)其他法定证明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前或者汇票付款提⽰期届满前,如果发⽣了承兑⼈或付款⼈死亡、逃匿、依法被宣告破

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可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依该证明⾏使追索权,此类法定证明也具有

等同于拒绝证明的效⼒。

根据《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其他有关证明包括以下五种:(1)在承兑⼈或付款

⼈死亡的情况下,由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或付款⼈死亡的证明具有拒绝证明效⼒。(2)在承兑⼈或付款⼈逃匿的

情况下,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关于承兑⼈或付款⼈逃匿的证明具有拒绝证明效⼒。(3)在承兑⼈或付款⼈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的有关司法⽂书具有拒绝证明效⼒。(4)在承兑⼈或付款⼈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的情况下,由

有关⾏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5)根据持票⼈请求,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内容的公证

⽂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

从⽬前的实践看,上述证明⽂件中仅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实际上才可完整记载票据法关于拒绝证明的全部内容;⽽

其他四种法定证明⽂件的制作和取得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也并不符合⽬前追索权⾏使实践的要求。这就是说,

⽬前的票据法规⾄少须通过解释性规则解决以下基本问题:(1)在发⽣⽣了《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付款⼈死亡、逃匿、

被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营业的情况时,持票⼈实际上处于提⽰不能状态;因此⽬前票据法规中关于不按期提⽰可消灭追索权

的规定。 显然不应当适⽤于此种情况,这就需要相关法规对提⽰规则进⼀步修改和完善。(2)在发⽣了《票据法》第61条规

定的持票⼈不能⾏使票据兑付请求权的情况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将依职权做~司法⽂书或⾏政⽂件;但此类

法律⽂件的作成和取得并不考虑票据法制的要求,现⾏法规中既未规定持票⼈对此类法定证明⽂件的申请取得程序,也不可能

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持票⼈的证明出具义务;这同样需要票据法规对此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3)在发⽣了《票据法》

61条规定的持票⼈不能⾏使票据兑付请求权的情况时,各有关主管部门实际上是根据相关的⾏政程序或司法程序依职权作

出⾏政⽂件、⾏政决定或司法判裁⽂书,其程序期间并不⼀定符合票据法关于拒绝证明作成时间的要求,由于我国票据法将付

款⼈拒绝兑付的时间(⽽⾮拒绝证明作成的时间)作为追索权⽣效之起算点和时效进⾏之起算点,这就更加重了持票⼈追索权

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危险;此问题显然须通过票据法规⾃⾝的完善得到解决。(4)在发⽣了《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持票⼈不

能⾏使票据兑付请求权的情况时,有关主管部门依职权做出的⾏政⽂件或司法⽂书具有特定部门法上的意义,其中仅特定事实

的认定涉及票据追索权制度;因⽽此类证明⽂件往往仅可作为具有拒绝证明内容的公证⽂件的基础。

四、追索权的⾏使程序

汇票权利⼈在具备追索权的⾏使条件并且已经取得拒绝证明的情况下,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使汇票追索权。根据票据法

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汇票追索权的⾏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规则。

(⼀)拒绝事实的通知

在票据法理论中,有学者将拒绝事实的通知理解为追索通知;但按照⼤陆法系票据法或⽇内⽡票据法系的⼀般认识,此

项事实通知仅为程序规则,⽽不属于保全追索权的要件。

根据《票据法》第66条的规定,拒绝事实通知⾏为的规则主要为:(1)汇票持票⼈在⾏使追索权时应当⾸先将汇票被拒

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事实书⾯通知其前⼿,持票⼈也可向各汇票第⼆债务⼈同时发出该通知;⽽被通知的前⼿则应当在规定

期限内将该拒绝事实以书⾯⽅式通知其再前⼿;违反此程度规则的汇票权利⼈虽不致因此⽽丧失其追索权,但依法应对因延

期通知给其前⼿或者出票⼈造成的汇票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赔偿的⾦额以汇票⾦额为限。(2)汇票持票⼈应当⾃收

到拒绝证明或有关证明之⽇起的3⽇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持票⼈的前⼿(潜在的再追索⼈)则应当⾃收到该通知之

⽇起的 3⽇内将该事实通知其再前⼿;该通知可以按照被通知⼈的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以邮寄⽅式进⾏,并在时间和送达问题

上采取发信主义原则。(3)拒绝事实的通知应当采取书⾯形式,其内容应当包括被拒绝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该汇票被拒绝

或退票的事实、拒绝时间及拒绝证明⽂件等。

由于拒绝事实的通知实际上涉及到票据权利⼈追索权的⾏使,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往往对其规定有严密的程序规则,并且通

常设有免予通知的条件规则。我国票据法⽬前未规定免除通知的规则,在追索权⾏使上较多考虑到第⼆债务⼈的利益。

(⼆)追索请求

根据票据法实践,汇票权利⼈的追索权可以基于第⼆债务⼈的主动偿还⽽实现,也可以基于权利⼈的⾮诉讼请求⽽实现,

还可以基于权利⼈的诉讼请求⽽实现。这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汇票权利⼈的追索权⾏使中包含有追索请求程序,这是确定

被追索⼈和追索标的基本要求。

根据(票据法)第68条和第70条的规定,⼀般汇票持票⼈的追索请求应循以下规则:(1)符合追索条件的持票⼈依法可

向作为其前⼿的出票⼈、背书⼈、保证⼈中的任何⼀⼈或数⼈不分顺序地提出追索请求;还可以在已经向某些票据债务⼈提出

追索请求后,依法追加向其他第⼆债务⼈提出追索请求。(2)持票⼈在追索请求中应当明确提出追索的范围与⾦额;根据法

律限制,持票⼈提出的该追索范围可以包括被拒绝兑付的汇票⾦额、汇票⾦额⾃到期⽇或提⽰⽇起到清偿⽇⽌的法定利息、取

得拒绝证明和发出拒绝通知的费⽤。

(三)给付与受领

给付与受领是汇票追索权实现的必经程序,这⼀过程实际上受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则的⽀配。从我国票据法规和民事法

律的要求来看,票据权利⼈通过⾮诉讼⽅式进⾏追索请求的情况下,汇票债务⼈的给付与权利⼈的受领是直接依据汇票权利⼈

的追索请求内容或双⽅约定进⾏的;在票据权利⼈以诉讼⽅式进⾏追索请求的情况下,汇票债务⼈的给付与权利⼈的受领则是

依据司法裁判进⾏的,这实质上是⼀强制执⾏⾏为。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在被追索⼈履⾏清偿给付的情况下,追索权⼈应当在受领时向被追索⼈交付汇票和拒绝

证明等⽂件,同时应向被追索⼈出具收款发票和收据,被追索⼈可以据此⾏使再追索权。

(四)变式汇票的追索

这⾥所说的变式汇票是指汇票记载中含有回头发票或回头背书等内容,⽽使该汇票的追索权⼈或再追索权⼈同时⼜具有汇

票上债务⼈地位的汇票。在各国票据法实践中,指⼰汇票(因回头发票⽽形成)和⼰付汇票具有较普遍的意义,它们实际上扩

展了汇票的商业作⽤;⽽回头背书更是因票据流通所形成的某种难以完全避免的客观情况。我国⽬前的票据法规虽然并未对回

头发票和回头背书加以明确的规定,但(票据法)第69条实际上已确认了此类变式汇票的存在。

在变式汇票情况下,由于同⼀汇票的当事⼈兼具有⼆重⾝份或资格,从⽽使该汇票的追索权⼈和潜在的再追索权⼈实际上

⼜处于汇票债务⼈的地位,例如,持票⼈或权利⼈实际上⼜为出票⼈或背书⼈。此种情况不仅会导致票据关系的循环与混乱,

⽽且使得追索权的概念处于逻辑⽭盾之状况。正鉴于此,各国票据法通常对于变式汇票的追索权附加某些特殊规则。根据我国

《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如汇票持票⼈同时为出票⼈的,对其前⼿⽆追索权;如持票⼈同时曾为汇票上背书⼈的,对该背

书的后⼿亦⽆追索权。这些规定将权利⼈的追索权严格限制在对其真实前⼿追索的范围之内。

(五)再追索⾏使程序

按照票据法原理,被追索⼈在清偿了被追索的债务后,应代位取得票据权利⼈的地位,有权向其所有的前⼿再追索。我国

《票据法》第68条对此也明确规定:被追索⼈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享有同⼀权利

再追索权的⾏使,同样须遵循追索权条件规则和追索权程度规则,该规则与初次追索权的⾏使规则⼤体相同。这就是说,

再追索权的⾏使,同样须由权利⼈取得拒绝证明和有效的汇票,同样须符合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的条件,同样

须受到特定时效期间制度的限制,同样应履⾏拒绝事实通知程序、追索请求程序、给付与受领程序等。但从程序上看,再追索

在以下⼏⽅⾯适⽤的规则与初次追索不尽相同:(1)再追索的主体不完全等同于初次追索;再追索权⼈仅限于已经偿付了初

次追索债务的当事⼈,⽽被再追索的债务⼈仅为再追索⼈的前⼿债务⼈。(2)再追索债务的法定范围不完全等同于初次追

索;根据《票据法》第71条的规定,该债务范围主要为:再追索⼈已清偿的全部⾦额、该清偿⾦额⾃清偿⽇起⾄再追索清偿

⽇⽌的法定利息、发出拒绝通知的费⽤等。(3)再追索权适⽤的法定期间规则不完全等同于初次追索;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

为⾃初次追索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的3个⽉,再追索的拒绝事实通知期间为再追索⼈收到拒绝事实通知⽇起的3

内,这些均不同于初次追索。从实践来看,再追索可能多次发⽣;每次再追索时,其债务⼈范围均会缩其债务范围均会在前次

追索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利息损失和费⽤⽀出。

五、追索权的效⼒与丧失

追索权的效⼒是指追索权⾏使的效⼒,它包括对追索⼈和对被追索⼈两⽅⾯的法律后果。追索权的丧失则是指因发⽣法定

事由⽽导致追索权消灭的情况。

(⼀)追索权的效⼒

对于追索权⼈⽽⾔,追索权的⾏使和受偿将使得追索权⼈的汇票上债权实现,使得其享有的汇票上权利归于消灭。但此项

权利消灭并不意味着汇票上权利的绝对消灭,⽽可能导致被追索⼈的代位权。

对于被追索⼈⽽⾔,追索权的⾏使和实现将导致被追索⼈的债务因履⾏⽽消灭,但它也并不意味着汇票上其他第⼆债务⼈

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另⼀⽅⾯,追索权的⾏使和实现将使得履⾏了债务的被追索⼈代位取得了汇票上的再追索权;这就是说,

在汇票经初次追索⽽受偿的情况下,再追索权⼈的前⼿仍负有汇票上债务,这⼀被追索的债务直⾄出票⼈最终履⾏了清偿责任

后⽅被完全消灭。

(⼆)追索权的丧失

追索权除可因权利⾏使和实现⽽消灭外,还可能因法定事由的发⽣⽽归于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可导致汇票上追

索权丧失的法定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先,追索权可因未经合法提⽰保全⽽丧失。依现⾏法规的规定,持票⼈如在法律规

定的提⽰期间内未作承兑提⽰或付款提⽰的,其追索权将因未经保全⽽丧失。我国票据法上的这⼀规定实际上将追索权的成⽴

限制在严格的条件范围内。其次,追索权还可因其时效期间届满⽽消灭。这就是说,持票⼈对其⼀般前⼿的追索权⾃被拒绝兑

付之⽇起的6个⽉内,对出票⼈的追索权⾃出票⽇起的2年之内如未经⾏使的,将归于消灭;再追索⼈对其前⼿的再追索权⾃

其初次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起3个⽉内如未经⾏使,也将归于消灭。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3:07: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211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