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3-8-2 7:41:00 阅读次数:822978
次 作者:张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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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
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
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
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
构。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费
1、标准: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
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
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
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
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
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
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
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
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关键词:抚恤金 | 来源: | 时间:2013年05月16日 | 浏览:20296 次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
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
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
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
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
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
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
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
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
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
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
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
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
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
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
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
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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