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及相关重点

更新时间:2024-11-06 16:56: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微笑服务演讲稿)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1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拘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行也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

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

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

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应当从

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使是故意犯罪也不是累犯)

般累犯)”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2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

累犯论处。(特别累犯)”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

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

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

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

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3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

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

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

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

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

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4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

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叛逃或者在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

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

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

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5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

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是应缴纳的税额,不是全部物品的总价值)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有死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注意是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如果是正当的商业利益那就要

值得商榷了),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

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6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

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

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7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

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

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本人同意,或

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

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

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

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8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罚金。

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

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9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

压、残害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

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

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2215124796法律硕士资料

10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215124796法律硕士2012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2:5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210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