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实施,拒
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将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
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48项。多个条款的修订充分体现了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违章冒险
作业罪”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知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法定情形,通过扩充强令
冒险作业的行为类型,进一步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将
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
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具体
情形包括 :一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
二是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是故意
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是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行为。
未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该罪。但随着《刑
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
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条款内容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
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
动的。
与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的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条款不同,这一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意味
着,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了上述三类行为,使得生产作业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对安全生产秩
序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也将会受到刑法的打击。
这一新增条款,反映了我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从严管
理,也需要引起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作假将刑事惩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刑法第 229 条规定的“提供虚
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
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
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
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
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事实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评价报告,也可能进而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国务院
事故调查组查明,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
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
门的监管工作,也是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相关条款修正后,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将根
据情节轻重进行刑事惩处。
这些内容与安全密切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多个修订内容也与公
共安全密切相关。
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
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
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
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又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也进行完
善,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
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来源:综合中国人大网、广东安全生产杂志、劳动保
护杂志等整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2:35: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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