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实施,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将入刑!

更新时间:2024-11-06 09:37: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摩登家庭第四季电视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31日起实施,拒

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将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

案(十一)》)将于20213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48项。多个条款的修订充分体现了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违章冒险

作业罪”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知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法定情形,通过扩充强令

冒险作业的行为类型,进一步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将

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

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具体

情形包括 :一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是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是故意

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是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行为。

未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该罪。但随着《刑

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

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条款内容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

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

动的。

与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的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条款不同,这一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意味

着,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了上述三类行为,使得生产作业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对安全生产秩

序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也将会受到刑法的打击。

这一新增条款,反映了我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从严管

理,也需要引起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作假将刑事惩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刑法第 229 条规定的“提供虚

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

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

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

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

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事实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评价报告,也可能进而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国务院

事故调查组查明,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

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

门的监管工作,也是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相关条款修正后,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将根

据情节轻重进行刑事惩处。

这些内容与安全密切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多个修订内容也与公

共安全密切相关。

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

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

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

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又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也进行完

善,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

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来源:综合中国人大网、广东安全生产杂志、劳动保

护杂志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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