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5: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六一节日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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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

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

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

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

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

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

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

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

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

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

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

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

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

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

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

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

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

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

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

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

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

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

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

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

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

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

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

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

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

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

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

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

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

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

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答案】ACD

【例9】甲、乙、丙持相同的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

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

亡。难以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①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

为。②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

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

关系。

【例10】甲、乙、丙持相同的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

现,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三颗子弹均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头部,致

丁死亡。①甲、乙、丙主观上为共同过失。②甲、乙、丙每一个的射击行为与

损害均有因果关系。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甲、乙、丙承担连带责

任。④即使甲证明丙的射击行为足以致丁死亡,也不能免除甲、乙的责任。

【例11】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

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

部,致丁重伤。①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

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

担连带责任。②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扔,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

责任。这就是共同故意的威力。③共同故意的侵权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

连带责任(前面已经强调过)。

【例12】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正好

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①甲、乙、丙构

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②若甲举证证明,打伤丁的石头是丙扔

的,则由丁单独承担责任,甲、乙免责。③但是,若不能确立实际加害人,甲

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比如砸中丁的石头为花岗岩,甲证

明自己扔的是大理石),则甲不能免除连带责任。法理在于:民事证明标准不

高;保障受害人的救济。

【例13】甲、乙互不认识但都对丙有仇。某晚,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

下,潜入丙家,分别举对丙射击,甲、乙的子弹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

亡。①甲、乙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同时造成同一损

害,且各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甲、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

承担连带责任。②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而不是

因为构成共同侵权。恰恰相反,甲、乙属于分别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

【例14】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

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伤。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

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 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 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 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

【答案】A

【例15】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20毫克,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

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的毒物20毫克。丙饮用后中毒死亡。①此

时,若采用相当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没有自己的投毒行为,丙也会应

为另一人的投毒行为死亡,故自己的投毒行为不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自己的

投毒行为与丙死亡间无因果关系。②为了应对这一窘境。在此中场合,不采用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累积因果关系说,因甲、乙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

害,故甲、乙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制定的学理基础。

【例16】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入相同毒物5毫克。丙饮用后中毒死亡。①

甲、乙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②甲、乙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同一损

,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③甲、乙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结合在一起共

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按份责任。④《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学理基

础:此时,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甲、乙均可主张自己的投毒行为虽是丙

死亡的必要条件,但均无相当性,故自己投毒行为与丙死亡无因果关系。为了

结果的妥当,在此种场合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共同因果关系理

”,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例17】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

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

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08年四川·卷三·17题)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

【例18】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由公司按

月向保姆支付工资。北大教授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

付报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为乙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一日,丙为教授

乙买菜途中,因骑车不慎撞上清华教授丁。①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

乙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②丙因提供劳务给丁造成损害,属于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34条第一款,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例19】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

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

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

如何承担(

99年·卷三·3题)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

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

【例20】甲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己院内,乙路过发现此马,觉得心理寡淡

得慌,胸中憋闷得慌,用木棍连续击打马的头部,马受惊挣脱疆绳,冲出院

门,将路过的丙撞伤。①甲饲养的动物,因第三人乙的过错给丙造成损害;②

甲、乙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③甲对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乙全额追

偿。乙对丙承担后,并无对甲的追偿权(因为责任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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