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3: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batter)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

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

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

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

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

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

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

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

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

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

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

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

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1500()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

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

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

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此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

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23 1条的规定

处罚"

《刑法修正案》对此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规定在刑法第225

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

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

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

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

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000428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

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罪涉及的

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为起

刑点和立案标准,与《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

一致的。

所谓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

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

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所谓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

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

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对于第(3)项规定,应当注意:一是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

接近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

资费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是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去话业务或者来话业务被电信业务主管

部门处罚2次或者2次以上。至于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

罚之间的时间间隔等均不影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只要属于

法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80万元以上,同时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

动的,或者违法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

上,同时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

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案情形,由电信

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

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

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

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

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罚。在此《决定》之前,1998828

通过、同年9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经营外汇案作了司法

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1)非法买卖外汇在20

美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4条规定: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

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

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

外汇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

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关于经济犯罪案

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司法解释标

准是一致的。对于这类非法经营罪,主要是从非法购买、骗购、居间

介绍骗购外汇的数额上去考察。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

应当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由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种情形,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

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

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

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1500()以上的。

19981211日通过、同年1223日起施行的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

类犯罪涉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根

据《解释》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

出版物,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依照这两类

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这两类犯罪

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按照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又分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实施上述行

为,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

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

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以上

的。二是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15

元至3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3)

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1500()以上的。三是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

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

所谓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

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

以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

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种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

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刑法修正案》规定,

在刑法第225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对于这类非法经营案,主要

是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数额上去考察。

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涉案总值。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

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

数量标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5种情形.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

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

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是对上

述四大类非法经营案无法包括的犯罪所作的补充性规定。由于单位和

个人的追诉标准不一致,所以在立案追诉活动中,首先要查明是个人

还是单位从事非法经营,以及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否

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罪的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从原《刑法》所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一

个独立的新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

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和市场交易秩

序。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经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经营。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对市场管理的上述制度,扰乱市场

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

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外汇和进出品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或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一

系列法律、法规。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体包

括以下五类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

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专

营、专卖物品,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专

营、专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指国家根

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

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物品的范围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变。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而颁布的一种重

要证照。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国家限

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必须事先证得国家许可,取得进口或出口许

可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即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文件,它是进口

国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差别待遇的凭证。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

批准经营某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商品颁发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如采伐

许可证、烟草、食盐、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等经营许可证。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行

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外汇黑市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

序,对人们的心理预期产生重要影响,从而给人民币稳定产生巨大压

力。为了惩治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以立法的

形式明确将其规定为非法经营罪。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

业务。针对实践中有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暗地里

从事证券、期货的经纪业务及保险业务,严重扰乱期货、证券、保险

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股东及投保人的利益的现象,刑

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这种犯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指

出的是,上述犯罪行为是针对未取得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主体

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言,而不是针对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的违法行为而言的。如果证券、期货或保险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证

券、期货买卖或保险业务,则不能以非法经营行为看待。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泛指前四

种以外的其他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些其他非法经营

行为一般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二是这种行为必须违反市场管理法规。三是对市场管理秩序造成

严重的混乱。从实践中看,主要有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倒卖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

销活动或变相从事传销活动;倒卖汽油制品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19981211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

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199891日发布的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

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

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在违法所得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按非法经营

罪定罪处罚。

最后,非法经营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和立法解

释,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以犯罪数额为依据,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如引起市场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多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曾经受过多次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会

发生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而行为人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

生。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这一目的不影响

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231条和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及1999

刑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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