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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晓庆公司税案回顾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
已调查证实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六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
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
2002年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
安局于4月5日立案侦查。4月24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该
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的妹夫)和前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5月12日北京公
安机关正式逮捕了晓庆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并将晓庆公司涉嫌偷税
漏税一案移交检察院。5月10日刘晓庆妹妹遣散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
司员工。6月18日对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刘晓庆的妹妹)刑事拘
留。?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在她的玫瑰园别墅中被公安机
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3年1月2日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罪一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日正式受理此案。
2003年2月17日1月5日上午9时30分,受执法机关委托,北京市拍卖
行将在北京京瑞大厦,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
19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北京、上海和深圳市等地税务
机关年前已调查终结,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除追缴税款外,
同时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正式逮捕后,刘晓庆家人就已经向有关部
门申请了取保候审,直到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
款的愿望,终于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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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高调复出: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后立即高调复出,接拍多部剧集,
以还清税款。到2004年1月,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1646万元,税款已经全部缴清,目前还有300多万元的滞纳金仍在追缴当中。
2003年9月晓庆公司被提起公诉:2003年9月,晓庆公司律师团接到法院
公诉书。起诉书认定刘晓庆公司偷税52宗,金额840万元,其中偷逃所得税700
多万元。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
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
之列。
2003年12月12日税案开庭审理:晓庆公司税案2003年12月12日在北京
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已被取保候审的刘晓庆并未出庭,原晓庆文化艺术公司
总经理靖军出庭受审,靖军以及晓庆公司被控偷、逃税等52起罪名,由于案件
本身比较复杂,证据调查还需一定时间因此未做判决。
2004年4月6日一审判决:2004年4月6日一审判决,北京朝阳法院以偷
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
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
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
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
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
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
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
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
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
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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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
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
61条、第52条、第53条,遂作出以上判决。(新华社记者田雨)(相关法律条款
见后)
2004年5月10日、11日,刘晓庆、冉一红分别收到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即意味着刘晓庆个人涉及刑
事法律的司法程序至此全部结束。
二、焦点
1、是否承担责任?刘晓庆不应法律责任依据
在晓庆公司税案一审判决后,关于为什么不起诉刘晓庆,北京大学教授、着
名税法专家刘剑文从法理上进行了分析。刘教授说,一个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前提是其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对犯罪进行大致的划分,可以分为个人犯
罪和单位犯罪。如果说要追究刘晓庆的刑事责任,则必须是刘晓庆个人犯了罪,
或者是刘晓庆本人在单位犯罪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法院的一审判决看,北京
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
的规定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刘晓庆本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成
为定罪的关键问题。刘晓庆虽然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但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看其在公司偷税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是否参与了偷税行为,这需要司法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没有证据,就不能对一个
人定罪处罚。《刑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无罪推定,意思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
据证明一个人有罪,就不能判定他犯罪,进而进行刑罚处罚。
2、刘晓庆个人收入和晓庆公司收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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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庆公司基本是一个责权利比较模糊的家族企业。刘晓庆是大股东和董事
长,其母刘辉华为董事,妹妹刘晓红是董事长助理兼财务总管,妹夫靖军为总经
理。作为知名演员,她的名气甚至就是公司经营的主要资源。在检察机关提起的
52项指控中,有十余项是晓庆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演出合同或拍摄广告合同,
这些收入大多数没有被列入晓庆公司的收入中,而是当作刘晓庆的个人收入处
理。
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断发现这样的问题:由于刘晓庆已与付费方约定代
扣代缴所得税,因而被告辩解说,检察机关指控的一些偷税额应为刘晓庆的个人
收入,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数笔刘晓庆在演出时的收入,包括拍摄广告
和外出表演等共计100余万元的收入,也存在共同的问题——由晓庆公司出面与
付款方签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收入为税后收入,即由付款方替刘晓庆代扣代缴
税收,这样个人收入和公司收入的界限就变得模糊起来。
3、纳税主体的缺失
在晓庆公司这样的个人和公司界限比较模糊的家族企业,公司的大部分经营
都围绕一个核心人物展开,“公司在处理收支的时候,会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和
不明朗,这成为本案一个主要特点,而这样的事实要在法庭上讨论,就非常复杂
了。”本案辩护律师之一钱列阳说。
由于晓庆公司模糊的财务状况,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案情中核心证据的缺
失。在12月14日的下午,所有证据展示完毕之后,辩方的律师们提出了一个他
们认为非常严重的证据缺失问题:在出示了上千份的证据中,缺乏一个非常核心
的数字——晓庆公司每一财年的总收入到底是多少?辩护律师当庭三次提请检
察机关提供晓庆公司从1996年到2001年六年间每一年的总收入。 “用总收入
减去总成本才是企业的总利润,这个利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中被称为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缴纳所得税要根据这个利润缴纳。”所以,6年来的这
6个至关重要的收入数字是决定晓庆公司应缴纳税额的主要依据。
由于晓庆公司每一财年总收入目前没有确定以及公司纳税主体的模糊,这一
切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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