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
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
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
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
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
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
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
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
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
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
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
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
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
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
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
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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