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宜春市常住户口居民。
2、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护
照。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申请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二份(用
钢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光学照片二张(规格为
48X33MM)。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交)、户口簿或其他
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处理时限
处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特殊情形
(一)已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
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请: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
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
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编造情况、提供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三)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的,在单位
驻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
料。
港澳团队旅游
旅游签注(L)发
给赴香港或者澳门旅
游的人员。有效期为
7天或者14天,一次
(或两次)进入有效。
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
注签发之日起3个
月。
一、港澳旅游申请流程图
二、申请手续
(一) 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光学照片(规格为48X33mm)三张;
(二) 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或者其
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
(四)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
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
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再次申请:
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请谨记,在香港如有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
■ 乱抛垃圾,随地吐痰,港币1500元。
■ 乱过马路,最高港币1500元
■ 坐的士前座及后座需配带安全带,违者港币5000元
■ 在非吸烟区吸烟,最高5000元
■ 汽车道路方向为左上右下。
香港:
■ 报警、急救电话:999
■ 旅游咨询、:28070707
■ 如遗失旅游证件,请拨34132404电话求助
■ 消费者委员会电话:29292222
港澳探亲
探亲签注(T)
发给赴香港或澳
门探亲的人员。
该签注分为1个
月一次、3个月
一次、3个月多
次三类。持多次
签注的,无每次
停留时间限制,
(首次)进入截
止期限为自签注
签发之日起3个
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丧等特殊情况的其他人员,确有需要的,可
签发给3个月多次签注。
其他人员,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居民及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三)有直系亲属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四)60周岁(含)以上、16周岁(含)以下人员探望近亲属的;
(五)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六)近亲属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丧的;
(七)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的其他情形。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
胞兄弟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二、申请手续
我市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澳地区探
亲,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申
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定居国外
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须交验原件。
(三) 持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
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免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
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
属,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培训类、工作类和亲属类香港“进入许
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通行证复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五)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
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七)属于赴港澳探病的,还须提交港澳近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八)属于赴港澳奔丧的,还须提交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
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商务
商务签注(S)发给赴香港或
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该
签注分为7天一次、14天一次、
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
次五类。持多次签注的,在有
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
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
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内地居民赴港澳
商务签注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
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
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
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
国公民。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二、企业备案申请手续
达到当地最低纳税标准,要求申请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企
业,首先要在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企业备案须提
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江西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审批表
》
(简称备案审批表)和《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
表(简称报备名单表)。
》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
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当地政府重点
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驻华机构办事处可免交纳税和创汇证
明。
4、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江西省企业申办
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简称资格认定书)。
》
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年审时可凭原资格认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本
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直接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
门申请,经审核后发给资格认定书。
四、备案企业人员申请手续
备案企业人员申请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
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
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并加盖公章;该企业为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
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
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
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
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
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五、未经备案人员申请手续
未经备案人员需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
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
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
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
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
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
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申
请人与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授
权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14天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20元。
3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100元。
1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100元。
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3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单程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
带所有申请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同行);
(二)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在港澳的
父母均年满60周岁;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
子女。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
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
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
才能继承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
请)
夫妻团聚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丈夫或妻子定居香港或澳门,可申请
往港澳夫妻团聚。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
周岁的子女一同赴港澳定居。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
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
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结婚证明遗
失或九四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提供婚姻关
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结婚时间
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一
年作为结婚时间;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5、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
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
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
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
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
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
门出其意见。
照顾父母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
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
印件,交验原件。如果父(母)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
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6、提交本人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
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
等);确实无法提供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应采用DA检测。
7、提交申请人所有兄弟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在国外的
提交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提交其他兄弟妹不再申请的协议书。
8、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
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
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
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
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
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
门出其意见。
无依靠老人投靠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年满60周岁,身边无人照顾,须投
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澳门地区被投靠亲属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
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
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
5、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
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
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
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
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
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
门出其意见。
无依靠儿童投靠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且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无依靠小
孩(包括被合法收养子女),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
靠定居香港或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交)、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
件。
3、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被投靠港澳亲属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
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亲属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
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复印
件,交验原件。
(2)孤儿投靠亲属的,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
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养父母的,提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①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被收养关系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
的收养公证书。
②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由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
养公证书。
③1998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
行政公署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6、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在校初中以上(含初中)学生,由其所在学校负责人出具意
见。
(2)初中以下学生及还未上学的儿童,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
人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出其意见。
继承财产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
承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去港澳继承财产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无法定继承人
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
交纳遗产税凭单。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父或母是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
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
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七年后的,因各种原因回
内地定居一段时间,后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
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
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类别(如照顾父母、
子女投靠、夫妻团聚等)的,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条件申请,不能多种
类别一起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四份(粉红和白),澳门
永居性居民子女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
澳门定居申请表》四份(浅蓝和白)。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
彩光学照片(规格48X33mm)三张。
(二)提交申请人及其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
本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
原件;
(五)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
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
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的,要提交与相关出生证明资料,
如确无法认定的,作DA检验;作DA检验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
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A检验结果不予承认;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是补办的,要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底
册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对其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到内地
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从其身份证无法辨别出其前往港、澳定居时间的,须提供能证实其父
母早年在港、澳定居的证明资料(如在校读书的成绩单、工作的工资
单等)。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0:57: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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