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1-09 16:36: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艺考是什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1.18

【字 号】甬国税发[2011]164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116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增值税起征点,并就起征点调整后相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

下:

一、2011111日(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

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起征点调整政策,对个体双定户在今年已

确定的定额执行期内一般不再调整定额,坚决杜绝因起征点调整而调整定额的做

法,确保政策顺利执行。

四、要全面落实总局、市局的有关发票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个体工商业户

的发票供应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严格执行验旧购新方式,严格发

票的供应、开具、审核、比对管理,要加强对发票开具信息的利用和监控,实现以

票控税。

五、要认真执行总局、市局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强

化起征点调整后的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在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定额管理的

基础上,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引导个体大户积极

建帐建证,督促其准确核算,依法纳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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