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4: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考研成绩查询2019)

事后抢劫罪的成⽴条件有什么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为。对于事后抢

劫罪的成⽴,有着法律上的成⽴条件。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事后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事后抢劫罪的成⽴条件

1、事后抢劫罪的成⽴条件

(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抢夺罪。

⾏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抢夺⾏为,只要已经着⼿实⾏(不包括预备⾏为),不管是既遂

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在共犯中不管是实⾏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的条件。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为主体,如果⾏为致⼈重伤

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

当场:⾏为⼈实施盗窃、、抢夺⾏为的现场以及被⼈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胁迫⼿段。

暴⼒、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使⽤

暴⼒或者以暴⼒相威胁。。

暴⼒、威胁的程度:⾜以抑制他⼈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的反抗。但如果只是

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没有达到压制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发现,

⾏为⼈为了逃跑,将⼿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为⼈在实⾏盗窃、、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发现,为了⾮法取得财物,⽽

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刑法第269条。

2、事后抢劫的共犯

(l)甲与⼄共谋盗窃,甲⼊室⾏窃,⼄在门外望风,或者⼄教唆甲盗窃,或者⼄事先为甲的盗窃⾏为

提供了帮助的情形:

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实施暴⼒,⼄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

⼄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犯,甲为事后抢劫,⼄为盗窃罪。

⼄在甲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实施暴⼒,甲对此并不知

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犯,对⼄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

论处。

甲⼄共同盗窃,甲对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被害⼈实施暴⼒,⼄在现场⽽没

任何表⽰的。甲为事后抢劫,⼄为盗窃罪。

(2)甲单独⼊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知道真相的⼄参与进来实施犯罪的情形:

⼄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实施暴⼒。⼄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成⽴事后抢劫的

共犯。

⼄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对他⼈实施暴⼒,甲进⽽实施暴⼒的,或者甲为了逃避抓捕,唆使

⼄对他⼈实施暴⼒,⼄进⽽实施暴⼒的。甲⼄成⽴事后抢劫的共犯。

⼄为了使甲逃避抓捕,⽽对抓捕者实施暴⼒,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甲不可能成⽴事后抢劫;⽽⼄没

有犯盗窃罪,也不成⽴事后抢劫。⼄的⾏为构成窝藏罪,如果⾏为导致他⼈伤亡的,则是杀⼈罪、伤害罪与

窝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明知甲正在毁灭证据⽽对他⼈实施暴⼒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为导致他⼈伤亡

的,则是杀⼈罪、伤害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单独⼈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腹部猛踢⼀脚,被害⼈极⼒抓捕甲,经过现场的⼄接受甲的

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的腹部猛踢⼀脚,被害⼈因脾脏破裂流⾎过多⽽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

⾏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对甲适⽤抢劫致死的法定刑,

对⼄适⽤普通抢劫的法定刑)。⼀⽅⾯,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另⼀⽅⾯,⼄对⾃⼰参与

前甲的⾏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死亡结果可能是甲在⼄参与之前造成的,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

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4)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共谋盗窃,甲⼊室⾏窃,⼄在门外望风,被他⼈发现后,甲、⼄为抗拒

抓捕⽽当场实施暴⼒,⼄的⾏为致⼈重伤。甲与⼄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

⼄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仅追究甲抢劫罪(致⼈重伤)的责任。

事后抢劫罪的意思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为时实施暴⼒

或者胁迫的⾏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为、犯罪的停⽌

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均迥异于⼀般抢劫罪。

事后抢劫罪与抢劫罪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以暴⼒或以当场实施暴⼒相威胁,或以其他使被害⼈不能抗拒的⽅

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为。⽽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于⾏为时实施暴⼒或者胁迫的⾏为。

理论上,前者称为⼀般抢劫罪,后者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德、⽇刑法学

界的观点,准抢劫罪包括事后抢劫罪和昏睡抢劫罪,可见在 德国和 ⽇本,准抢劫罪和事后抢劫罪内涵和外延

并不相同,它们之间具有种属关系。但根据中国刑法典,昏睡抢劫属于使⽤暴⼒、胁迫以外,使被害⼈不能

反抗的其他⽅法,劫取财物的⼀般抢劫。

正是因为有这些差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本⽂⽤事后抢劫⽽不⽤准抢劫。尽管⼤多数国家和

地区都规定了事后抢劫罪,⽐如德国、⽇本、 韩国和中国的 台湾地区、 澳门地区就是这种⽴法例,但这种

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观⽅⾯,以及罪数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上与普通抢劫罪均

有很⼤不同,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抢劫罪,⽽是法律所拟制的。因此在刑法典⾥,往往规定以抢劫罪论,

当然了,根据罪刑法定的⼀般原理,既然法典这样规定了,它们就应该被看作⼀种独⽴的犯罪,司法实践

上,在定罪时,对⼆者往往不加区分,均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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