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11-06 14:01: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would lik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7.01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16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方便广大众识别住房

公积金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塑造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形象,传递住房公积金的服务

理念和文化精神,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经广泛征

集、专家遴选、网上投票、征求意见、方案优化等,我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

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一、标识图案

二、标识释义

整体设计上采用红印章表现方式,以体现权威性,代表为缴存单位、缴存人

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系统的郑重承诺,红也代表热情主动与事业发

展。

指向上方的“屋顶”,表明住房公积金立足解决缴存人基本住房问题,也象征

住房公积金服务不断提升。下方相扣的“手”有两层寓意: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二是缴存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实现

业务“掌上办”、“指尖办”。此外,标识中包含的象征资金的英文“F”与象征

服务的“S”字样,也赋予了标识现代气息。

三、使用范围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用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推广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

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可以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导服台、宣传栏(展

板)以及其他室内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也可以用于门户网站首页、、

手机小程序、手机APP、电子屏等电子服务渠道。

四、其他要求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不得改变标识的图案设计、颜、比例,

不得将标识用于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无关的场所、设施、办公用品等。

未经授权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不

得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私人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视觉识别系统

2、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源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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