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0: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八月迷情)

动产抵押管理办法

篇一: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211012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依法办理的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运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注册机关)办理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道义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担保抵押

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

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贷款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注册

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

记书》;

(二)各方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持有者和专利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总金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买方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

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申请表。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

产抵押登记书》刻字上加盖融资租赁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派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者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贷款变更登记

书》;

(三)当事人合同双方抵押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

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登记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动产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

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退出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

产抵押机关办理作废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贷款登记机

关提交必需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贷款合同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

抵押担保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

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逮捕证

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 动产抵押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

抵押登记书》、《融资租赁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担保注销

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

书》、《融资租赁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担保注销登记书》

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被害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备

案机关遗留留存两份,附以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

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抱以个人可以持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

产抵押贷款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对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废止之日起原《注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行政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篇二: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动产抵押注册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的保障,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签证

官应当认真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国担保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确知其享有判明的权利

和应承担的权利,申请人双方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需承

担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

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六条以动产

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设立时开办;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

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基础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拥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

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税金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

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注册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担保登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

书》; (二)身份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抵押

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身

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贷款登记办法》第六条规

定,动产抵押合同变动、《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或者其委托的代理

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该

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书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

记书》; (三)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

证明文件。 代办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异常情况项目

融资下,动产可以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抵押到原动产

抵押登记各级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

提交下列文件:

(一) 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书》;

(三)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担保注销

登记书》; (四) 抵押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文件。 委托担保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抵押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物概况(附页)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书

篇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21修正)

动产抵押担保登记办法(2021修正)

发文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1.10.17

生效日期: 2021.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总局令(2021)30

动产抵押登记解决办法(2021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令(2021)30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

《大韩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担保登记政策性机关)办

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双方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

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贷款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公证提

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

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

件。

代理人委托中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

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偿债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地

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

《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申报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 抵押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

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委托人的代理人可以到原抵押抵押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协议书盖章的《动产抵押变

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变卖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呈报身

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

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注册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

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重新加入物权担

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

可以到原动产登记国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

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证

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

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

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盖章上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

日期。

第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基层单位

宣传册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

押担保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

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受害人一份;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

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

记机关查阅、数据资料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法律条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做法施行之日起原《法源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附件:

1 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2 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3 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4 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5 动产抵押登记书(置备于登记簿)(略)

6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7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8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9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置备于登记簿)(略)

10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登记机关存档)(略)

11 动产抵押未登记登记书(抵押权人保存)(略)

12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抵押人保存)(略)

13 之以抵押注销登记书(置备于登记簿)(略)

14 抵押物概况(附页)(略)

附件1:动产抵押注册登记办理须知

给与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核对录入登记书

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钢笔或签字笔发送至填写

登记书。

二、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

容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

担保的,抵押权自抵押合约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反抗善意第

三人。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不得抵

押:

(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疗养院国家机关、

社会社团组织的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社会公益设

施;

(二)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拥有权的个人财产;

(三)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 法律、行政法规法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

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 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

书》;

(二) 抵押身份证明双方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合同文

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中介人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证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

动产抵押合同修改、《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原合同双方当

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抵押助企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动职能部门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贷款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

注册书》;

(三)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

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具体措施》第八条规

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动产担保物权等情形

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一) 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 抵押合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此书》;

(四) 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文件和

授权委托书。

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

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十、 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动产债务人登记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登记适用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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