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常见犯罪地量刑指导意见》(2014)

更新时间:2024-11-03 05:28: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get on the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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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1416岁犯罪 3060%

1618岁犯罪 1050%

未遂犯 50%

从犯 2050%或以上

自首 40%以下,40%以上或免除

处罚

一般立功 20%

重大立功 2050%

坦白 20%以下

当庭认罪 10%以下

退赃退赔 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 20%

累犯 1040%

有劣迹 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20%以下

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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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宣告刑

1、交通肇事罪

一般情节 6~2 根据责任后果自由裁量

程度等确定

逃逸 3~4 同上

逃逸致1人死 7~8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1人轻伤

1人重伤 3~4

手段特别残忍

1人重伤6级残疾

致死1 10~15 无期除外

10~12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 20%以下

婚姻邻里纠纷导致 20%以下

被害人过错 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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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

11 3~5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 10~12

奸淫三人 10~12

当众 10~12

二人以上 10~12

致被害人重伤 10~12

在起刑点上根据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 3~6

1人重伤 3~4

1人死亡 10~12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扣押拘禁

为索取合法债务 30%以下

5、抢

抢劫1 3~5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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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 10~12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2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抢劫3次或数额巨大 10~12

1人重伤无残疾 10~12

冒充军警 10~12

持抢劫 10~12

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

10~12

10~12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

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3~6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

别严重

盗窃亲属 5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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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诈

数额较大 3~6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10~12

别严重 无期除外

8、抢

数额较大 3~12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10~12

别严重 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3~12

数额巨大 5~6

10、罪

数额较大 3~6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3~12

煽动众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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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法不规X 20%以下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6~18

聚众斗殴三次 3~4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

影响恶劣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

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持械 3~4

组织未成年人 20%以下

13、寻衅滋事罪

1 3年以下

3 5~7

14、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 3~6

情节严重 3~4

15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罪

3~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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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克、、

甲基50

200克、、

甲基10

不满200克,海洛

因、甲基 3~36

不满10克;情节严重

不满200克,海洛

因、甲基 3~4

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组织利用某某涉与未成

年人等特殊人

再犯 3~4

受雇运输 30%以下

含量明显偏低 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30%以下

15

7~8

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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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X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

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如此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

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

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如此宽,当严如此严,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开展和治安形

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

所判处的刑罚应当根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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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的根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根底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根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

实,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

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

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

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某某犯等量刑

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展调节,在此根底上,再适用其他

量刑情节进展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

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

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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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

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

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

节结果进展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

如此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

实以与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与其调节比例。对

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

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表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

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

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

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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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

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

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

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与是否

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

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

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与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

躲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

与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

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

与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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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

与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

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

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与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

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

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与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

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与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

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与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

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

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

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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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

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

2000年《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

如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

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与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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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

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

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

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

场所当众妇女的;二人以上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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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

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

定基准刑。

多人屡次的,以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次数作为

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

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屡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

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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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

人员抢劫的;持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

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

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

次的,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

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事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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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屡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到六个月刑期;

(3)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

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

除外。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

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⑴诈

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屡次或者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

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⑸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

法返还的;使用的财物进展某某犯罪活动的;⑺曾因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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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

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

月至两个月刑期;

(2)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

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

一年刑期。

(3)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

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

月至两年刑期。

3.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

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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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投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

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的数额、次数、手段、致

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屡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

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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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0元,可增加一年至二年

刑期。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X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

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

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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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假如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

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同

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可以根据如下不问情形在

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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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甲基五十克

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

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甲基十克或

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甲基不

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可以根据犯罪次数、人次、数量等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某某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的;

(3)再犯。

4.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的;

(2)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如此

1.本指导意见仅规X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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