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10级致残⼯伤⼈员赔偿标准⼀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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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10级⼀次性伤残补助⾦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由
⼯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
⼀级伤残:本⼈⼯资×27;
⼆级伤残:本⼈⼯资×25;
三级伤残:本⼈⼯资×23;
四级伤残:本⼈⼯资×21;
五级伤残:本⼈⼯资×18;
六级伤残:本⼈⼯资×16;
七级伤残:本⼈⼯资×13;
⼋级伤残:本⼈⼯资×11;
九级伤残:本⼈⼯资×9;
⼗级伤残:本⼈⼯资×7。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付伤残津
贴,标准如下:
⼀级伤残:本⼈⼯资×90%;
⼆级伤残:本⼈⼯资×85%;
三级伤残:本⼈⼯资×80%;
四级伤残:本⼈⼯资×75%;
五级伤残:本⼈⼯资×70%;
六级伤残:本⼈⼯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
⼈单位补⾜差额。
3)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
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
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三、5-10级⼀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1)⼀次性⼯伤医疗补助⾦:由⼯伤保险基⾦⽀付;
2)⼀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单位⽀付;
上述两⾦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
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伤保险条例或⼯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留薪期⼯资
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
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伤前12个⽉平均⼯资确定。
五、停⼯留薪期护理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
费。
⽣活完全不能⾃理:社平⼯资×50%;
⽣活⼤部分不能⾃理:社平⼯资×40%;
⽣活部分不能⾃理:社平⼯资×30%。
七、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宿费
职⼯住院⼯伤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
需的交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基⾦⽀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医疗费
⼯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
⽀付。
超出⽬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伤职⼯还是⽤⼈单位承担,⽬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
法是⽤⼈单位不承担。
九、⼯伤康复费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伤康复的费⽤,符合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辅助器具费
⼯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
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伤复发待遇
⼯伤职⼯⼯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留薪期⼯资。
⼗⼆、因⼯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规定,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
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1、丧葬补助⾦:当地社平⼯资×6;
2、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
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3、⼀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2015年2⽉26⽇,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次性⼯亡补助⾦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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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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