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精选
?注⑵ 幼入冯门,有所依傍,相依为命,共度时光。 母与我父,
姨表兄妹,欢喜联姻,甘苦共尝。 一九四六,父当乡长,喜得
长子,合家欢畅。 助父革命,
紧跟共党,参加边纵,谋求解放。 蒋军追捕,三岔响,身背
明东,四处躲藏。注⑶ 父去
剿匪,身为连长,出生入死,战功辉煌。注⑷ 一九五零,我父
阵亡,撕肝裂肺,哭断寸肠。注⑸ 时过一年,祸从天降,土改运动,
极
左扩张。 烈属蒙冤,猝不及防,划成地主,老幼遭殃。 伯父斗
死,三十方刚,祖父绝望,
自尽悬梁。 床板做棺,薄衣旧裳,草草掩埋,奠何酒浆? 母与
祖母,专政对象。捆绑吊打,
肉刑重伤。血雨腥风,人心惶惶。生不如死,痛断肝肠。财产没
收,迁居草房。透风漏雨,
满目凄凉。家徒四壁,生计不张。衣难遮体,食不飽肠。虎狼喧
嚣,暗箭难防。忍气吞声,
苦度时光。六口之家,泪眼相望,孤儿寡母, 母年廿三,遭此
大殃,本可择路,远走他乡。您明大义,坚守家堂,羸弱身躯,扛家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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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为抚幼子,为孝高堂,忍辱负重,苦度时光。婆母共处,祸
福同享,妯娌和睦,相依相
帮。祖母病重,长期卧床,母亲侍奉,煎药熬汤。梳头洗面,喂
饭喂浆,送终尽孝,我母担
当。曾祖要孝,小叔要帮,子侄要教,外辱要挡。撑持门庭, 逆
境之中,坚韧顽强,护家之功,族亲难忘。耕田种地,农活内行,推
磨挑担,搓绳换
粮。帮人缝衣,卖工四乡,水库打坝,宣威炼钢。周旋村乡,艰
难应变,护我儿郎。心若沸汤。 注⑹注⑺寒冬腊月,薄衣单裳,披
星戴月,昼夜奔忙。 艰难度日,挺起脊梁,劳苦成疾,背驼腿
伤。 三年饥荒,无油无粮,吃糠咽菜,熬过死亡。 母不识字,
送我学堂,儿求上进,慰娘
心房。 慈母恩情,感动上苍,继父进门,好人登堂。 为母分忧,
成儿依傍,师表自律,心
地善良。父母相伴,四十六年,二老恩爱,父子情长。儿年幼时,
父寄重望,不遗余力,躬
身抚养。节衣缩食,供儿读书,扶我成人,盼我嘉祥。烈士之子,
划入黑帮,饱受欺凌,呼
斥昂昂。学绩虽好,升学无望,政审靠边,回乡。十年浩劫,
动荡,冤狱遍地,人
性沦丧。我母何辜,再遭重创,百般凌辱,惨烈异常。批斗罚跪,
便饭家常,受刑示众,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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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游乡。耳光搧脸,头昏脑胀,棍棒打头,血流如浆。怀孕数月,
反绑吊梁,弟未夭折,天
恩浩荡。背弟劳动,歧视诽谤,黑夜加班,强迫无偿。通知开会,
心惊若狂,会场刑场,有
何两样?政治迫害,经济掳抢,年关头天,扣款退粮。为了活命,
变卖家当,黑市买粮,剜
肉医疮。儿虽怜母,救母无方,儿也挨斗,终日恐慌。娘儿相对,
泣断寸肠,儿为母哭,母
为儿伤。
注⑻注⑼ 斗争残酷,世态炎凉,呼天唤地,路在何方? 人生苦
难,吃尽遍尝,柔弱之躯,坚韧顽
强。 逆境之中,不屈不挠,是铁早锈,您是块钢。注⑽ 慈母刚
强,儿心自知,个中酸楚,
谁解衷肠? 烈士英魂,死难瞑目,光荣之家,悲哀凄凉。 艰难
岁月,已成过往,伤心历史,
不忍全讲。纵有千言,难尽其详,述其大略,儿孙莫忘。我党英
明,改革开放,拨乱反正,
终见阳光。忠烈之家,沉冤昭雪,父垂史册,千古名扬。母为烈
属,政治荣光,政府抚恤,
生活欢畅。我年廿七,再入学堂,刻苦自律,奋发图强。积善之
家,终有福报;为恶之人,
早见阎王。母过半百,老当益壮,起房盖屋,平安吉祥。抚育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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辈,奔走城乡,精心照看,
皓首加霜。孙男孙女,百事牵肠,冯玥方瑆,岂敢相忘我母慈爱,
尤爱儿郎,儿孙之事,朝
念暮想。己冷不御,恐我衣凉,己口难咽,恐我饥肠。衣食冷暖,
工作健康,牵挂叮咛,暖
我心房。祖上有德,佑我家堂,恩泽儿孙,个个贤良。子侄孙辈,
奋发向上,虽未耀祖,亦
称自强。母慈子孝,四世同堂,家庭和谐,宗族兴旺。母之晚年,
笑傲风霜,乐享天伦,家
奔小康。
?注⑾ 注⑿我近古稀 百事多忘,唯有母恩,铭心系肠。 甲午九
月,母病不祥;多方医治,回天无
望。 耋耄之年,不幸故亡,人寿使然,儿心痛伤。注⒀ 我母一
生,悲喜交响,劫后余生,
福寿安康。 母亲处世,品德高尚,逆境护家,功德无量。 母亲
教子,细心慈祥,忠孝仁爱,
以德垂芳。 母亲持家,细水流长,待人接物,慷慨大方。 慈母
坚韧,胜铁如钢,百折不饶,
浴火凤凰。注⒁ 母虽已去,亲恩浩荡,抚今思昔,母德堪扬。 您
的音容,永驻心田,您的
教诲,终生难忘; 您的仁慈,感动上苍,您的福报,源远流长。
我思我母,泪落千行,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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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祭文,捎至天堂。 值此家奠,敬母一觞,无尽哀思,泣诉灵
堂。 心声血泪,文短情长,
唯愿慈母,早升天堂。 逝者生者,两隔阴阳,寸草春辉,永不
相忘。 慈母安息,静享安祥,
永垂不朽,千古流芳! 呜呼哀哉,吾母尚飨!孝男冯明东率弟
冯明飞携全家之人 拜祭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篇二:河南省换补
烈士证工作疑难问答 河南省换补烈士证工作政策解答(先行公布供
大家了解,之后再以民政部最终答复为准)
一、换发补发新版烈士证的人员范围
1.持有1983年版烈士证的烈属;
2.未换发1983年版烈士证,持有旧的烈士证明书的烈属;
3.1983年经换发新证后又遗失未补的烈属;
4.《烈士英名录》上有烈士的记载但未持证的烈属(注意鉴别此
类烈属的身份,严格审
核其是否符合持证条件);
5.已经批准为烈士,但无父母、配偶、子女,其兄弟妹现要
求持证的;
6.1983年版烈士证的持有人已经去世,其他符合持证条件的烈
士直系亲属现要求持证
的。
7.烈士牺牲后原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前提下,
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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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换补依据
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换发或补发新版《烈士证明书》:
1.原1983年版《革命烈士证明书》(要求必须是原件);
2.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要求必须是原件);
3.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旧版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各类
牺牲证明:建国前人民
解放军或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证件(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
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
证件(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
书》、《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
纪念证》)。持上述证件原件
且在烈士英名录上有记载的可以换发烈士证);
4.《烈士英名录》有记载且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注意重名的甄
别鉴定);
5.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档案材料中查
到的中央人民政府、人民
解放军、民政部或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追认烈士的批复);
6.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一般慎用此项)。
三、换补烈士证需要的材料主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换发补发烈
士证申请书;二是烈士身份的确认材料;三是符合
持证条件烈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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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补证申请书。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向申请换补证所在
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要求落款处手写签名或按指印)。申请持证烈属同时提
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民政部门要验身份证原件。
2.烈士身份的确认资料。可采用“换补依据”中的一项及以上。
3.符合持证条件烈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一是档案记载。包括民政
部门原始档案材料中有关于烈属关系的明确记载;烈属本人能
够提供确切证明,证明和烈士确是直系亲属关系,如曾经享受抚
恤的证件、烈属所在单位组
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记录(加盖公章)等。 二是档案中
无记载或无档案的,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或经所在村(社区居委
会)、乡
镇(街道办)逐级证明,民政部门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经公示7
天无异议,方可作为确认持
证身份的材料。
4.有多个烈士遗属符合持证条件的,需出具家庭内部书面协议
书。如
5.《烈士及家属信息审核表》
四、换补烈士证材料的审核存档
1.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上报换补证材料(具体见第三个问题);
2.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换补证材料和《烈士及家属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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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将符合条件的三张
审核表盖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3.省民政厅审核盖章后,退回两张审核表给市、县各一份。 各
级民政部门存档材料:省民政厅:一张审核表市民政局:一张审核表
县民政局:换补证相关材料和一张审核表
五、《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的填写。“烈士基本情况”
中有些项目,如果档案材料中查不到,可空或填不详。 “持证人
基本情况”每项必填。其中“申请理由及依据”,填写内容应规范为
特定的语句。“申请理由”可填写如“原烈士证现申请换发”、“原烈
士证现申请换发并变更持证人”、
“原烈士证遗失,现申请补发”、“原未领证,现申请补发”等等。
其他项目参考填表说明。
六、如烈士有多个遗属符合持证条件,如何处理? 答:必须经
家庭内部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出具书面协议书给民政部门,方可受
理换证。
书面协议书由符合持证条件的所有遗属手写落款签名,按指印。
如烈属在外地,可出具同意
某某持证的确认证明。
七、烈士过继子女是否能持证?简单说来就是,烈士生前过继并
取得法律认可的,可以发证;烈士死后过继的,不能发
证。
1.过继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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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之前的过继子女,
要求必须是烈士生前过继且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即子女过继时未
满18周岁且与烈士共同生
活),事实收养关系可由原始证明(如家谱记载)及当地众公
认来证明,并经所在村(社区
居委会)、乡镇(街道办)逐级证明,民政部门走访调查核实无误,
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方可
承认过继子女的身份,并具有持证资格。
2.过继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实施之后的,根据该法,
要想形成收养关系,必须经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否则在
法律上不认可收养关系的成
立,无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1992年4月1日之后不
存在“过继子女”一说,不得持证。
3.烈士牺牲后过继的子女,一概不得持证。
八、烈士遗属现户籍地与烈士原批准地不在一处的,在何处换发
新版烈士证? 烈属向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烈士身份
和本人烈属身份的认定材料,烈士
身份证明材料要由批准地民政部门盖章,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
据烈属的申请向烈士原批准
地核实并通报持证人信息。另外,因烈士原批准地多为烈士英名
录记载地、烈士籍贯所在地、烈士牺牲地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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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也可能有相关的烈士纪念设施或烈士墓,故不建议轻易转移
烈士原始档案,割裂烈士史
料与当地千丝万缕的联系。
九、烈士基本情况需要更正,如何处理? 如遇烈属提出烈士姓
名、出生时间、牺牲时间等有误,申请更正;或是原烈士证上填写
内容与当地《革命烈士英名录》上的记载不符,县级民政部门需
慎重对待,一般不予更正。
经多方查证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更正。 处理原则是以第一手
史料(又称原始史料,即指接近或直接在历史发生当时所产生的史
料)为准,第二手史料(又称间接史料,即指经过后人运用一手
史料所作的研究与诠释,以
及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再创造等)服从于第一手史料。例如,牺
牲后发放烈士证在前,《革命
烈士英名录》编纂在后,烈士姓名的核实就以最初发放的烈士证
明书记载为准。再如,烈属
提供的家谱(族篇三:培训讲稿(优抚) 全面掌握优抚政策
切实做好优抚工作为了认真学习和掌握优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
切实做好各项优抚工作,经局办公会研
究,决定对全县民政干部业务进行一次培训,现就优抚工作讲以
下几个问题:
一、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及其重要作用
(一)优抚工作的基本含义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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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
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特殊社会工作,具有行政
管理的属性。例如烈士的认
定、审批、褒恤,残废的确认、等级的划分,优抚政策的制定,
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批与管理
等等。同时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给优抚对象
的各种安臵,优待照顾,困
难补助和各种扶持等等。由此可见,优抚工作既是一项社会性的
行政工作,又是一种社会特
殊保障。扎实做好优抚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
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优抚工作不仅是一项长期
的政治任务,而且是各级政
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总之,优抚工作就是通过做好对烈属、军属、
革命伤残军 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扶持、照
顾,鼓舞部队士气,为军队现代
化建设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优抚工作的重要作用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
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从上世纪20
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和进行艰苦卓绝的人民战
争中,创立了与历代剥削阶
级有着本质区别的兵役制度和优抚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兵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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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优抚制度的新纪元。这种
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为人民军队的建设和具有中国特优抚制
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各个不同的革命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早在土地
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军人的优抚。1928年6月,党
的第六
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纲领》指出:“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
士土地和工作。”1933年《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为加强
红军的优抚工作,各级苏维埃
政权均应成立优抚组织机构。当时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了
专门的抚恤委员会,省内务
部下设优待红军科,市、区苏维埃直至乡苏维埃均设立经常性或
临时性的优待红军委员会和
慰劳红军委员会,负责管理、督促、检查落实红军的优抚工作。
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政
府先后颁布了《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
属条例》、《优待红军家属
礼拜六条例》等一批重要的法规和决议,从组织和制度上为新型
优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通过拥军支前、对伤亡将士进行抚恤、对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
褒扬阵亡将士等,有力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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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了革命战争,对于扩大红军、稳定部队、创建和巩固革命根据
地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府和
人民,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的人民众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优抚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各革命根据地又制定了《优
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
《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
暂行办法》等等。这些优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确保抗日战争
的胜利,建立和扩大革命根
据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是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推翻蒋家王
朝,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对如何抚恤阵亡将士、抚恤
荣誉军人、照顾退伍军人、优待军属等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
定。特别是广大人民众在
党的领导下,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大规模地开展了拥军优属、拥
军支前活动,既保证了优抚
对象的生活,又唤起了民众支前的革命热情,为确保解放战争的
胜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四是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由民主革
命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人民军队的职能由建立
政权转入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优抚工作的历史环境也
发生了重要变化。为了适应
军队职能的变化,优抚工作也相应地将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
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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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任务。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优抚工作法规。1949
年,在具有宪法效力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
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
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疾军人和退伍军人,应
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臵,
谋生立业。”根据这一规定,1950年1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内
务部制订,由政务院颁布了《革
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
待暂行条例》等5个条例,
统一了革命烈士条件,统一了革命军人的优待办法,统一了革命
军人的评残条件和伤残等级,
统一了各类优待抚恤标准及优抚条件,从而使我国在全国范围内
有了统一的优抚法规,使我
国优抚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为确保抗美援朝战
争的胜利和人民民主政权的
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建国50多年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优抚工作,对原有条例
几经修订补充,产生了一
系列符合建设时期有中国特的优抚法规,使优抚工作日臻完善。
为确保 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几次边境自卫反击作战的胜利,
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建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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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防,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1988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
烈士褒扬条例》、新《兵役法》后,于1998年又下发了《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1998]7号),并召开了全国拥军优抚安臵工作会
议等,使优抚工作逐步走上
正规化和法制化轨道,为部队的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军队在国家中的地位,决定了优
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优抚工作是直接为部
队建设服务的,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就
会有军队,同样,只要有军
队,就离不开优抚工作。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在新的
历史时期,优抚工作直接发
挥着团结、抚慰、鼓舞、教育和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优抚工作的对象与内容优抚工作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发展纲要所确立的
篇二:因公牺牲证明书
浦北县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 定
办事指南
来源: 钦州浦北民政 时间:2012-04-26 16:13项目名称: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设定依据: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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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民[1989]优字34
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
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
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
问题的通知》(民函
[20xx]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
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第四条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
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
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xx]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
定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
管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条件: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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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xx]334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
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申请材料: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
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xx]334号),申请材料为:
(一)遗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证原件)(一式两
份);
(二)死亡原始记载。如,死亡医学鉴定书等,属于因交通事故
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
认定书(正式)(一式两份);
(三)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死者主管单位提交因公牺牲报告表(一式两份)。(附死者
所在地县级以上单位的
组织或人事部门审定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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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批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条件中国劳动咨询网 /
一、革命烈士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规定批准革命烈士条件为以下十二种:
1. 对敌作战牺牲的;
2. 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
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
伤口复发死亡的;
3.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
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
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
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
磨致死的;
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 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
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 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
分子、刑事犯罪分子,
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 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
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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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
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
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 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
务中牺牲的;
12、 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为后人楷模的。
二、因公牺牲军人条件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
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
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6.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三、病故军人条件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或因人民内
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遭
意外事故死亡,以及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都
按病故军人对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核
准类) 2003-07-0审批项目编号:xwxsbmz001-2002(宣武行审b类
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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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1988
年)
2、《关于颁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
[1989]优字19号)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1989]优字34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
限:25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所在区(县)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意见的原件及
复印件(依据《关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
2、死者所在单位申请认定的请示
3、医院出据的死亡通知书
4、病历及诊断证明
5、当事人证明材料
6、死者生前主要事迹材料或情况报告
7、死者直系亲属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申办材
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
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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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及时
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
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做好登记。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三、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死者直系亲属户口在宣武区
2、申请的程序合法
3、“因公牺牲”,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
人员: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
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
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5)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因公牺牲的批准
审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
组
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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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优
抚安置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
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优抚安置科科长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
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对不符合标准的,
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
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
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
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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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对审定通过的,颁
发《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对不予批准件,将申办材料退
申办人,并告知理由。核准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
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的决定》,自20xx年
8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中央军委主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xx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公布 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
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
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
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
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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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
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
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
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
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
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
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
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
财政安排的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篇二:因公牺牲证明证 明 )系我省子女。该同志系 (所在单位及
职务) ,于年月被评为 (因
公牺牲/革命烈士/英模)。
特此证明。
(盖 章)
二〇一一年月日篇三:(机关名称)公务人员因公死亡证明书填寫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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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一、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
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
者,依法
議處。
二、死亡者發病或發生意外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經過,暨死亡原
因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
係等項,
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死亡事實經過欄詳細填寫。
三、本證明書請加蓋機關印信,其中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2
欄位,請蓋機關(構)首
長及人事主
管職章或職名章。 篇四:
下乡证明.doc
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 考 核 卡
单 位: 篇五: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本章概要
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它是针对特殊人提
供的优抚保障。本章首
先阐述了社会优抚的概念、特点、地位及作用,然后重点对死亡
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
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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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一节 社会优抚概述
一、 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
(一) 社会优抚的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
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
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优抚中的优,是优待之意,包括
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
质利益的优待。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
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
乃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社会优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
会救助、社会福利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形
式,而是一项针对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所采取的手段包
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
会福利。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它被划进“特殊
保障”的范围,具有特殊保
障的性质。而优抚工作则是实施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
作。 按照中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优抚对
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1、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
官、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2、
革命伤残人员。是指军人在
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致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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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
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
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
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
抚恤证》的人员;3、烈士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民
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
遗属;4、因公死亡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
公死亡证明书》的遗属;5、
因病死亡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病死亡证明
书》的遗属;6、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
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
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
篇三: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篇一:河南省换补烈士证工作疑难问答
河南
省换补烈士证工作政策解答
(先行公布供大家
了解,之后再以民政部最终答复为准)
一、换发补发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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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烈士证的人员范围
1.持有1983年版
烈士证的烈属;
2.未换发1983年
版烈士证,持有旧的烈士证明书的烈属;
3.1983年经换发
新证后又遗失未补的烈属;
4.《烈士英名录》
上有烈士的记载但未持证的烈属(注意鉴别此类烈属的身份,严
格审核其是否符合持证条件);
5.已经批准为烈士,
但无父母、配偶、子女,其兄弟妹现要求持证的;
6.1983年版烈士
证的持有人已经去世,其他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直系亲属现要求
持证的。
7.烈士牺牲后原配
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前提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
证。
二、换补依据
至少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换发或补发新版《烈士证明书》:
1.原1983年版《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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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命烈士证明书》(要求必须是原件);
2.1983年《革命
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要求必须是原件);
3.1983年未经换
发的各类旧版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各类牺牲证明:建国前
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颁发
的各种证件(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
建国后中央人民
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件(包
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
证》)。持上述证件原件且在
烈士英名录上有记载的可以换发烈士证);
4.《烈士英名录》
有记载且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注意重名的甄别鉴定);
5.具备批烈权限的
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档案材料中查到的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解放军、民政部或省、
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追认烈士的批复);
6.其它合规有效的
烈士评定依据(一般慎用此项)。
三、换补烈士证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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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要的材料
主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是换发补发烈士证申请书;二是烈士身份的确认材料;三是符
合持证条件烈属身份的证明
材料。
1.换补证申请书。
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向申请换补证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落款处手
写签名或按指印)。申请持证烈属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复印件,民政部门要验身份证
原件。
2.烈士身份的确认
资料。可采用“换补依据”中的一项及以上。
3.符合持证条件烈
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一是档案记载。包
括民政部门原始档案材料中有关于烈属关系的明确记载;烈属本
人能够提供确切证明,证明
和烈士确是直系亲属关系,如曾经享受抚恤的证件、烈属所在单
位组织人事部
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记录(加盖公章)等。
二是档案中无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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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或无档案的,可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或经所在村(社区居委会)、
乡镇(街道办)逐级证明,
民政部门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方可作为确
认持证身份的材料。
4.有多个烈士遗属
符合持证条件的,需出具家庭内部书面协议书。如
5.《烈士及家属信
息审核表》
四、换补烈士证材
料的审核存档
1.县级民政部门审
核并上报换补证材料(具体见第三个问题);
2.市级民政部门负
责审核换补证材料和《烈士及家属信息审核表》,将符合条件的
三张审核表盖章后上报省民政
厅;
3.省民政厅审核盖
章后,退回两张审核表给市、县各一份。 各级民政部门存档材
料:
省民政厅:一张审
核表
市民政局:一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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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核表
县民政局:换补证
相关材料和一张审核表
五、《烈士证明书》
换发(补发)审核表的填写。
“烈士基本情况”
中有些项目,如果档案材料中查不到,可空或填不详。
“持证人基本情况”
每项必填。其中“申请理由及依据”,填写内容应规范为特定的
语句。
“申请理由”可填写如“原烈士证现申请换发”、“原烈士证现申
请换发并变更持证人”、“原
烈士证遗失,现申请补发”、“原未领证,现申请补发”等等。
其他项目参考填表
说明。
六、如烈士有多个
遗属符合持证条件,如何处理?
答:必须经家庭内
部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出具书面协议书给民政部门,方可受理
换证。书面协议书由符合持
证条件的所有遗属手写落款签名,按指印。如烈属在外地,可出
具同意某某持证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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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七、烈士过继子女
是否能持证?
简单说来就是,烈
士生前过继并取得法律认可的,可以发证;烈士死后过继的,不
能发证。
1.过继行为发生在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的过继子
女,要求必须是烈士生前过继
且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即子女过继时未满18周岁且与烈士共同
生活),事实收养关系可由原
始证明(如家谱记载)及当地众公认来证明,并经所在村(社
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逐
级证明,民政部门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方
可承认过继子女的身份,并
具有持证资格。
2.过继行为发生在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的,根据
该法,要想形成收养关系,必
须经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否则在法律上不认可收养关系
的成立,无法律上的拟制血
亲关系。因此,1992年4月1日之后不存在“过
继子女”一说,不得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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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3.烈士牺牲后过继
的子女,一概不得持证。
八、烈士遗属现户
籍地与烈士原批准地不在一处的,在何处换发新版烈士证?
烈属向现户籍所在
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烈士身份和本人烈属身份的认定材料,
烈士身份证明材料要由批准
地民政部门盖章,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烈属的申请向烈士原
批准地核实并通报持证人信
息。
另外,因烈士原批
准地多为烈士英名录记载地、烈士籍贯所在地、烈士牺牲地等,
同时当地也可能有相关的烈
士纪念设施或烈士墓,故不建议轻易转移烈士原始档案,割裂烈
士史料与当地千丝万缕的联
系。
九、烈士基本情况
需要更正,如何处理?
如遇烈属提出烈士
姓名、出生时间、牺牲时间等有误,申请更正;或是原烈士证上
填写内容与当地《革命烈士
英名录》上的记载不符,县级民政部门需慎重对待,一般不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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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正。经多方查证核实无误后,
方可予以更正。
处理原则是以第一
手史料(又称原始史料,即指接近或直接在历史发生当时所产生
的史料)为准,第二手史料
(又称间接史料,即指经过后人运用一手史料所作的研究与诠释,
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
再创造等)服从于第一手史料。例如,牺牲后发放烈士证在前,
《革命烈士英名录》编纂在后,
烈士姓名的核实就以最初发放的烈士证明书记载为准。再如,烈
属提供的家谱(族
篇二:冯明东:祭母文2014定稿
祭
母 文
冯明东
序:一篇祭母文,
半章家庭史。 酸甜苦辣悲,无尽母子情。
维:公元二零一四
年十一月十九日,岁次甲午年闰九月二十七日,慈母荀吉珍逝世
第四天,孝男冯明东率弟冯
明飞携全家之人,谨以乡土薄酒微仪,长跪于母亲灵前,泣血致
祭于慈母亡灵曰: 天宇茫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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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大地惶惶,我之老母,驾鹤西上。 儿孙长跪,亲朋哀伤,谨以
奠仪,拜祭灵堂。 慈母亲娘,
别我而亡,寿享八七,仙去何忙? 母亲一生,贤和善良,命运
坎坷,荡气回肠。 一九二八,
慈母生降,生于忧患,逝于国昌。 母生三岔,荀氏次女,三岁
丧父,五岁无娘。 姨为丫环,
少年死亡,小舅被卖,音信渺茫。注⑴ 我母孤苦,饥寒难挡,
祖母疼爱,将您收养。注⑵ 幼
入冯
门,有所依傍,相依为命,共度时光。 母与我父,姨表兄妹,
欢喜联姻,甘苦共尝。 一
九四六,父当乡长,喜得长子,合家欢畅。 助父革命,紧跟共
党,参加边纵,谋求解放。 蒋
军追捕,三岔响,身背明东,四处躲藏。注⑶ 父去剿匪,身
为连长,出生入死,战功辉煌。
注⑷
一九五零,我父阵亡,撕肝裂肺,哭断寸肠。注⑸ 时过一年,
祸从天降,土改运动,极左扩
张。 烈属蒙冤,猝不及防,划成地主,老幼遭殃。 伯父斗死,
三十方刚,祖父绝望,自尽
悬梁。 床板做棺,薄衣旧裳,草草掩埋,奠何酒浆? 母与祖母,
专政对象。捆绑吊打,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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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刑重伤。血雨腥风,人心惶惶。生不如死,痛断肝肠。财产没收,
迁居草房。透风漏雨,满
目凄凉。家徒四壁,生计不张。衣难遮体,食不飽肠。虎狼喧嚣,
暗箭难防。忍气吞声,苦
度时光。六口之家,泪眼相望,孤儿寡母,
母年廿三,遭此大
殃,本可择路,远走他乡。您明大义,坚守家堂,羸弱身躯,扛
家大梁。为抚幼子,为孝高
堂,忍辱负重,苦度时光。婆母共处,祸福同享,妯娌和睦,相
依相帮。祖母病重,长期卧
床,母亲侍奉,煎药熬汤。梳头洗面,喂饭喂浆,送终尽孝,我
母担当。曾祖要孝,小叔要
帮,子侄要教,外辱要挡。撑持门庭,
逆境之中,坚韧顽
强,护家之功,族亲难忘。耕田种地,农活内行,推磨挑担,搓
绳换粮。帮人缝衣,卖工四
乡,水库打坝,宣威炼钢。周旋村乡,艰难应变,护我儿郎。
心若沸汤。 注⑹注⑺
寒冬腊月,薄衣单裳,披星戴月,昼夜奔忙。 艰难度日,挺起
脊梁,劳苦成疾,背驼腿伤。
三年饥荒,无油无粮,吃糠咽菜,熬过死亡。 母不识字,送我
学堂,儿求上进,慰娘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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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慈母恩情,感动上苍,继父进门,好人登堂。 为母分忧,成儿
依傍,师表自律,心地善良。
父母相伴,四十六年,二老恩爱,父子情长。儿年幼时,父寄重
望,不遗余力,躬身抚养。
节衣缩食,供儿读书,扶我成人,盼我嘉祥。烈士之子,划入黑
帮,饱受欺凌,呼斥昂昂。
学绩虽好,升学无望,政审靠边,回乡。十年浩劫,动
荡,冤狱遍地,人性沦丧。
我母何辜,再遭重创,百般凌辱,惨烈异常。批斗罚跪,便饭家
常,受刑示众,捆绑游乡。
耳光搧脸,头昏脑胀,棍棒打头,血流如浆。怀孕数月,反绑吊
梁,弟未夭折,天恩浩荡。
背弟劳动,歧视诽谤,黑夜加班,强迫无偿。通知开会,心惊若
狂,会场刑场,有何两样?
政治迫害,经济掳抢,年关头天,扣款退粮。为了活命,变卖家
当,黑市买粮,剜肉医疮。
儿虽怜母,救母无方,儿也挨斗,终日恐慌。娘儿相对,泣断寸
肠,儿为母哭,母为儿伤。
注⑻注
⑼
斗争残酷,世态炎凉,呼天唤地,路在何方? 人生苦难,吃尽
遍尝,柔弱之躯,坚韧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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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逆境之中,不屈不挠,是铁早锈,您是块钢。注⑽ 慈母刚强,
儿心自知,个中酸楚,谁解衷
肠? 烈士英魂,死难瞑目,光荣之家,悲哀凄凉。 艰难岁月,
已成过往,伤心历史,不忍
全讲。纵有千言,难尽其详,述其大略,儿孙莫忘。我党英明,
改革开放,拨乱反正,终见
阳光。忠烈之家,沉冤昭雪,父垂史册,千古名扬。母为烈属,
政治荣光,政府抚恤,生活
欢畅。我年廿七,再入学堂,刻苦自律,奋发图强。积善之家,
终有福报;为恶之人,早见
阎王。母过半百,老当益壮,起房盖屋,平安吉祥。抚育孙辈,
奔走城乡,精心照看,皓首
加霜。孙男孙女,百事牵肠,冯玥方瑆,岂敢相忘我母慈爱,尤
爱儿郎,儿孙之事,朝念暮
想。己冷不御,恐我衣凉,己口难咽,恐我饥肠。衣食冷暖,工
作健康,牵挂叮咛,暖我心
房。祖上有德,佑我家堂,恩泽儿孙,个个贤良。子侄孙辈,奋
发向上,虽未耀祖,亦称自
强。母慈子孝,四世同堂,家庭和谐,宗族兴旺。母之晚年,笑
傲风霜,乐享天伦,家奔小
康。
?注⑾ 注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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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我近古稀 百事多忘,唯有母恩,铭心系肠。 甲午九月,母病不
祥;多方医治,回天无望。
耋耄之年,不幸故亡,人寿使然,儿心痛伤。注⒀ 我母一生,
悲喜交响,劫后余生,福寿安
康。 母亲处世,品德高尚,逆境护家,功德无量。 母亲教子,
细心慈祥,忠孝仁爱,以德
垂芳。 母亲持家,细水流长,待人接物,慷慨大方。 慈母坚韧,
胜铁如钢,百折不饶,浴
火凤凰。注⒁ 母虽已去,亲恩浩荡,抚今思昔,母德堪扬。 您
的音容,永驻心田,您的教
诲,终生难忘; 您的仁慈,感动上苍,您的福报,源远流长。 我
思我母,泪落千行,撰此
祭文,捎至天堂。 值此家奠,敬母一觞,无尽哀思,泣诉灵堂。
心声血泪,文短情长,唯
愿慈母,早升天堂。 逝者生者,两隔阴阳,寸草春辉,永不相
忘。 慈母安息,静享安祥,
永垂不朽,千古流芳! 呜呼哀哉,吾母尚飨!
孝男冯明东率弟冯
明飞携全家之人 拜祭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
篇三: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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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烈士,
一个民族不屈的脊梁
——中华民族革命
烈士述论
热血档案·考据篇
“烈士”称号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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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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