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
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
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
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
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
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
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
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
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
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
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
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
引来围观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
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
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1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
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
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
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
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
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
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
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2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②正确。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
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
加以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③正确。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
撤回自诉。
④错误。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①本案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结,若适用简易程序,
则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3
解题思路本题所涉为自诉案件,考题中判断题的第①、②、③
题及简答题的第②题均围绕自诉出题,判断题第①题考自诉人,在被
害人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其近亲属才能提起自诉,否则应由被
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第②、③题考自诉的调解,和解与撤
诉,这是自诉与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简答题第②题考自诉中的反诉,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与本诉有关而可以合并审理。
判断题第④题考回避的程序,考生应注意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而不是由审判员或审判长决定。简答题第①题考审理期限。。
法理详解(1)判断题①本案是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被害人的俣
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刑事
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丈夫是被害人的近亲属,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或者
被害人死亡时,方可提起自诉。本案被害人刘某主观上不愿提起诉讼,
其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参加诉讼。②《刑事诉讼法》第17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
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三)
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quot;第170条第(三)项为"被害人有证
4
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案属于170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故可以适用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当事人协商和
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
罚内容。调解可以在庭下亦可以当庭进行。
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
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本身并不导致
案件当然撤销,但是,如果自行和解之后,自诉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回自诉并经法院准许,则可以视为诉讼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对自
诉人撤回自诉予以认真审查,撤回自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
再行起诉。
④《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
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法第31条同时规定,第20
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2)简答题①本案为自
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的规
5
定。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公诉案件是比较小的,一般来讲,
无须羁押被告人,案情简单明了,易于结案,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
规定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
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能抓紧审理,及时结案,有效地维护社会的
团结。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办案期限,但人民法院对自诉
案件的审理一般都较之公诉案件为短。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
时,应及时审结,防止久拖不办,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予盾激化。但若
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
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
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
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
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
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
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
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
起的反诉。
6
7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9:0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2026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