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1: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everyday english)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

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0.06.07

【文 号】国管房改[2010]230

【施行日期】2010.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

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10230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

201059号)精神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中央在京单位

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是指用于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无

房和住房困难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具体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集中建设及各部

门利用自用土地自行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的新建住房和腾退的旧有住

房。

二、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职工自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

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凡擅自出售、出租、

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再次

申请购买职工住宅的资格。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或承租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

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上市交易以及出租、出借等方

面的使用管理,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买的军队房改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的军

队住房,出租、出借等方面的使用管理,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职工住房档案,

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监管工作。

六、中央在京企业保障性住房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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