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基本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9: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太原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2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1225

20212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

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

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以下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实用文档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

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

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

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

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

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

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

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

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

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实用文档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2111日起施行。20061229日国务

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1.0升〔含〕以下的60元至360

1.0升以上至1.6()300元至540

乘用车〔按

1.6升以上至2.0()360元至660

发动机汽缸

2.0升以上至2.5()每辆660元至12009人〔含〕

容量〔排气

量〕分档〕

2.5升以上至3.0()1200元至2400

3.0升以上至4.0()2400元至3600

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

以下

核定载客人

核定载客人

每辆480元至14409人以上,

包括电车

商用车

包括半挂牵

引车、三轮汽

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

车和低速载

货汽车等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不包括拖拉

实用文档

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至120

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

拖船、非机动

驳船分别按

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3元至6照机动船舶

船舶

税额的50%

计算

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

实用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1123日国务院第

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1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

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

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

实用文档

备案。

第四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

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

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

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

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

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

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

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实用文档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

平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

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

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

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

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

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

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

实用文档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

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

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

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

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

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

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应当以购置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

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

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

11日至1231日。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

实用文档

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

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

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

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

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

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

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

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

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

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

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

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

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

实用文档

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

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11日起施行。

实用文档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8:51: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2023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