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24-11-06 05:15:4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网上江大)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的划分

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英美公司法并没有具体

明确地列举股东的权利,但是,一般赋予股东的最为核心的权力是投票权;此外

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也是突出的权利。对此,美国公司法中体现的

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大陆法系对股东的具体构成

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日本学者一般按行使的目的把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如表决权、提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

其实,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公司股东权进行分类:

一是从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

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

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

二是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

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

三是从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

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

限制的权利。

二.股东权利主要范围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

文之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

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

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

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

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

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法》32条和第110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

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列举的查阅范围是比较狭窄的。法国《商事公司法》第

168条列举的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

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

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

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税款的总金额;按照选举法

向政党或政治团体提供的捐赠清单等。

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

的利益,有些国家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

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人合的因素,因此,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

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性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股

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是,公司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

例配送或配售新股。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

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

股份。当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

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可以比较自由的转让,但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才能通

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

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

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

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

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

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我国的公司法也对股东的质询权、诉讼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

存在问题的,这在”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一节中再作阐述。

三.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

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

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表现

为几个方面:一是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二是公司设立后,股东负有填补资本的义

务。

《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填补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股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缴纳出

资时,其余的股东对该股东不能缴纳的部分负连带填补责任。这是股东的对外责

《公司法》25条又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

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

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是股东在没有足额出资是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履行其义务。

这是股东互相之间的对内责任。如果该未履行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

务时,其他股东就有义务承担填补责任,将未履行义务股东的款项补足,使公司

的注册资本到位。下述案例中法院判决中的说明是值得研究的:1996330

日,自来水公司、白玉兰研究所和辉煌公司签订合同,成立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

乐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自来水公司投资500万元,白玉兰

研究所投资24万元,辉煌公投资676万元(其中200万元以100亩国有土地使

用权作价投入)1996524日,上海审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确认了三方

现金投入的1000万元出资额,另外辉煌公司已经取得了作价200万元的100

土地使用权,故投资三方已交足出资额。

1996618日赛艇俱乐部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辉煌

公司的同一法定代表人。1996年至1998年三年中连续经营亏损,累计亏损为

743770元;辉煌公司占用赛艇俱乐部资金达4122626元,另外作价200万元的

100亩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变更手续。股东会上的决议也没能落实。自来水公司和

白玉兰研究所把辉煌公司和赛艇俱乐部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交足注册资金200万元;偿还挪用的资金4122626元;按出资比例分担被告赛艇

俱乐部的亏损324804元。

院支持了前两项诉讼请求。但是在判决中认为,”赛艇俱乐部作为事实上的

权利主体,无法正常行使诉权,间接地侵害了两原告的股东权益,两原告为维护

自身权益提起诉讼,是基于被告赛艇俱乐部的原始诉权,亦符合被告赛艇俱乐部

的合法权益,故予以认可。”法院认为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诉权

只是派生的。但是,按照股东之间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看,原告完全是有利害关系

的诉讼当事人,其不仅可以要求辉煌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可以请求被告

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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