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
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80.08.18
• 【文 号】民发[1980]58号等
• 【施行日期】1980.08.1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
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0年8月18日 民发(1980)58号
(80)财事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一、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
的家属,均增发抚恤金三百元。望即转告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尽快发给。
二、自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之日起,经批
准为革命烈士的,对他们的抚恤金标准,各级均增加抚恤金三百元。根据《革命烈
士褒扬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
定办理”的精神,因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和为革命壮烈牺牲的人民众,经批准为
革命烈士的,其家属的抚恤金按照班长、战士级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发给。至于
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的和病故的抚恤金标准,仍按财政部、民政
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经费中调剂解
决。
附: 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表
(1980年6月4日起实行)
──────┬─────────────────────────┬───
现 役 军人│ 其 他 人 员 │抚恤
│ │标准
──────┼─────────────────────────┼───
师职或十三级│ │
│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机关厅(局)│1000元
以上干部 │长、副厅(局)长、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以及相当职│
│务以上的干部,或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
──────┼─────────────────────────┼───
团职或十四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科)长、副处(科)长,县长、
│950元
至十七级干部│副县长,或行政十四至十七级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
│其他人员。 │
──────┼─────────────────────────┼───
营职或十八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政府局长、副局长,公社主
│900元
至二十级干部│任、副主任,或行政十八至二十级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
│级的其他人员。 │
──────┼─────────────────────────┼───
连排职或二十│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一般干部,或二十
│850元
一级以下干部│一级以下干部,以及相当上述职级的其他人员。 │
──────┼─────────────────────────┼───
班长、战士级│工勤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人民众。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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