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随堂笔记
起 诉 书
×检刑诉[×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
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
×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
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
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 被告人×××涉嫌××罪一案,
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
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
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
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
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
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
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
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单位犯罪的,改为: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
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
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起诉书由七部分组成:
第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
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文号写在该行
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 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2. 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
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
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 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
外,如果确实查不出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
“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 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
居所。
7.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
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
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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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写刑事处罚时,应注
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写强制措施,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和时间、
执行的机关和时间。如果强制措施有过多种,则应按执行时间的先后
分别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安排顺序。
第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格式的要求写。涉及退回补充侦
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应注明日期和原由。
第四,案件事实
这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应当注意: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
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顺序合理,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
按照先重罪(主罪),后轻罪(次罪)的顺序;多人多罪的,应当按
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从犯、重罪。
3.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立案侦查的
案件,都必须详写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
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
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
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
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
出。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
案多起而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
先概述相同的情节,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
果等情况,而不必详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
逐一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
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
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
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
“另案处理”字样。
第五,证据
要求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
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
释字〔1999〕1号)第283条所规定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
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
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
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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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
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
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
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
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在陈述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
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案件刑
事案件,概述案件事实时,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该
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
的证据。
第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
概括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
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
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
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
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第七,尾部
1.起诉书应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随堂笔记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
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是刑事案
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以下略)。
二十五、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
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
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
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
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
×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
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
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
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
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
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
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人民检察院
(
院印)
×
×××年×月×日
说明:这是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使用的格式。
1.称谓的变化
旧格式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告人”,在绝对不起
诉决定书中称“被不起诉人”,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则称
“犯罪嫌疑人”。新不起诉决定书格式一律称为“被不起诉
人”,且增加了对“被不起诉单位”的规定。如果是单位,
即以“被不起诉单位”取代“被不起诉人”,写明名称和住
所地。
2. 告知事项完备
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要忘记申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
及起诉权。如果还需要告知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及起诉权,
随堂笔记
则应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
3. 署名和日期
旧格式在尾部的署名部分规定署“检察员”,而新格式将此修改
为统一署检察院院名并明确要加盖院印。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只有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才有不起诉决定权,不起诉决定书作为
一级检察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法律的
适用均为检察机关的意见,因此不宜署个人姓名。
日期是该文书的签发日期。
4. 份数
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应当有正本、副本之分,其中正
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
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注意:新格式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案件事实情况”和“不起诉理
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的叙写要求规定得更加具体。强调根据三
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有侧重点地叙述。
1、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案件事实情况”部分的重点内容是《刑
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在叙写时,要充
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在此又分两种情况:
(1)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不起诉的,即侦查机关移
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要先概括叙述公安机
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
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
果。如果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则没有必要将侦查认定的事实列出,
而只须写明审查查明的事实即可,因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时
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认识,不能代表检
察机关对案件的认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六)
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则重点叙明
符合五种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
律规定的内容即可。在法律条款的引用方面明确规定既要引
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
诉决定。”),也要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项(犯
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
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等)。
2、相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书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
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具体理由和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
清楚。在事实部分表述犯罪情节时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
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
叙述清楚,并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
阐明犯罪情节轻微。格式为:
随堂笔记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
×(被不起诉人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
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自诉。
3、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
××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
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
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
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
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
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
(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
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
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1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自诉。
1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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