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一、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
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
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
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
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
力进行威胁,如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
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
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
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
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
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
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
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
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
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
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
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
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
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
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
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
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
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
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
罪论处。
二、罪的主要特征
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
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
的。
罪:
(1)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 我国的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尸体不够成罪,
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
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
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
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
为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
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
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行为
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
奸罪。
(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因为当中涉及到我
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
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
犯的方式构成妻子的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别
的妇女。
(6)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
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罪的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
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
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
“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
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
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
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
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
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
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
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
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
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
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
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无效死亡。如
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
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
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
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
为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
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
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行为
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
奸罪。
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
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
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
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
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
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
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
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同通奸加以区别
把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
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的,不能定为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
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
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罪惩
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
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3)犯罪分子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
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
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罪论处。
办理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
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
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
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
以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罪的加重情节
①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
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
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 B 未遂的定罪适用普
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
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
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
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
定,以罪从重处罚。(《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四、罪的量刑
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在司法实
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因此,
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罪。本网站为您提供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2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6:49: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1984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