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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属于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在我们的生活工
作中,这样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随处可见的,但其中只有达到了
规定数额标准的,才会被认定为罪。在刑法中也对罪作
出了相应的规定。接下来,就请跟随一起看看刑法中罪的规
定内容吧。
一、刑法中罪的规定内容
第二百六十六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
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
奸淫妇女、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
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
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
处罚。
二、罪的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定》(.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
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
三、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
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
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
审理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
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
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
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
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
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
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
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
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
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
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
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获取财物的,是未遂。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
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
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
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数额较
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
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备
案。
对于多次进行,并以后次财物归还前次财物,
在计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
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
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
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
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
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
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
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
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
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
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
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0.10.20法释
[1999]18号)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组织和组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
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
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
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
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
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
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
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
的数额。
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现实中,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
情况不同,因此即使认定行为人触犯的都是罪,在具体的犯
罪数额一样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最终作出的量刑处罚不同。要是
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
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6:35: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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