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07:57: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你行我也行)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

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

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

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工商部门虽然在行政处罚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不能

由工商部门随意发挥来决定把对某个经营者的处罚信息任意的

公示出来,而必须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

定进行信息公开。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学习一下这个暂行规定的内

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8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

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

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

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

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

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

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和日期。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

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

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

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

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

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

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

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

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

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

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

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

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

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

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

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

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

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

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

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

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

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

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

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

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

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

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

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

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

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101日起施行。

虽然说政府要透明化理应将行政信息公开,但是公开信息并

不是无序的,也是要按照章程和规则有序进行的。而且处罚信息

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都应该符合规定,不能由机关或者公民

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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