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详细流程及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4:3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迎国庆诗歌)

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

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

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

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

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

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

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

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

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

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

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

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

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

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种类

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

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

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

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

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

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

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

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

,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

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

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

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

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174条规定:发起人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

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

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3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

经理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

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

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

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

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

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

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

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

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

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

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

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转让限制

简介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

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

,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

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

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

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

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

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

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

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

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144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146

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

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

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

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

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

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

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

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

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

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

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

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

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

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

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

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

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

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

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

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

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

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

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

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

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

,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股权转让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无代价

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

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

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

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

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

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

公司资本的充实。

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

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

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

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

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

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

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

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

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

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

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

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

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

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

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

名册。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

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

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

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

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

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

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

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

条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

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

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

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

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

税。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额的计算,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

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

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

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

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

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

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公证.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

公司的《法人执照》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

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

,还需提交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

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

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

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

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涉及国有资产的,

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等.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

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

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

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

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

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

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

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

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

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

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

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

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

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

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

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

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

.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

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

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

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

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

成本。

2、目前我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

,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

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4:2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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