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案公诉人出庭用语
一、法庭调查
(一)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二)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李振,公诉人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
应当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你那一年学会开车的?
学会开车后做了哪些工作?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振的讯问暂时到此。
(三)举证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将分6组证据向法庭举证,证明本院指控被告人李振故意杀人罪的
犯罪事实。
第一组证据由1份被告人供述和三张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组成,证实了被告人在
张江的松涛路、罗山路区域驾驶机动车顶撞、拉拽被害人民警李众而构成的故意杀人行为。
第一组第一号证据是,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3日记录的被告人供述,在卷宗第29
到35页。被告人供述2021年12月29日在张江地铁公交站,在被害人查处其违法行为时,
不顾被害人在车前的阻拦,强行开车将被害人顶在引擎盖上高速逃逸,其间故意冲撞其他拦
截车辆,在与其他车辆碰撞后急刹导致被害人摔落车下,其后不顾被害人在左侧车窗外的阻
拦,强行启动车辆高速行驶,导致被害人被挂吊在车门上,最后从高速行驶的汽车上摔落受
伤。
第二号证据是,2021年2月26日侦查机关带被告人李振指认冲撞被害人李众的犯罪现
场照片,在卷宗第16页。照片显示的地点是地铁8号线张江地铁站出口。
第三号证据是,2021年2月26日侦查机关带被告人指认其开车拉拽、摔落被害人的犯
罪现场照片,在卷宗第17页。照片显示的区域是罗山路龙阳路立交附近。
第四号证据是,2021年2月26日侦查机关带被告人指认犯罪逃逸后最后停车点的照片,
在卷宗第10页。照片显示的区域是李时珍路居里路路口。
审判长,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
下面出示第二组证据。
第二组证据由一份被害人陈述,1份验伤通知和1份鉴定书组成,证实了被告人李振故
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和被害人李众受伤的事实。
第二组第一号证据是,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5日记录的被害人陈述,在卷宗第71
到73页。被害人表示,2021年12月29日在张江地铁公交站执勤时,被告人强行开车将其
顶在引擎盖上,并在道路上高速行驶,期间有S型行驶和提速猛刹的行为。其后在罗山路
又被吊在车上以30公里的速度拖拽了五、六十米。
第二号证据是,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单和2021年12月
30日瑞金医院的检验情况记录,其中记载被害人头部、肘部、手掌和膝部受伤。
第三号证据是,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2021年12月30出具的鉴定书,鉴
定书结论为李众构成轻微伤。
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下面出示第三组证据。
第三组证据由4份证人证言组成,证实了被告人在张江的松涛路、罗山路区域驾驶机动
车顶撞、拉拽被害人民警李众而构成的故意杀人行为。
第一号是证人邹国永的证言,公诉人提请法庭传证人邹国永到庭作证。
证人邹国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的,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请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请向法庭陈述你在2021年12月29日在张江地区看到的情况?
或
你是什么公司的员工?
你在哪里遇见被告人的车?
公诉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第二号是,浦东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25日记录的证人杨冰的证言,在卷宗第49到
51页。证人杨冰表示,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将被害人顶在引擎盖上高速行驶,期间
证人杨冰多次逼迫被告人停车,但被告人不顾被害人危险,冲撞逃逸。在罗山路龙阳路立交,
撞击别克商务车后急刹导致被害人摔落。其后不顾被害人阻拦,开车拉拽被害人,将被害人
吊在车上,以3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了50多米,最终导致被害人摔倒在罗山路上。
第三号是浦东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21日记录的证人周晓敏的证言,在卷宗第55到
58页。证人周晓敏是联防队员,其在2021年12月29日协助被害人李众在张江地铁站维持
秩序,被告人在违法停车,还在被害人检查时将被害人顶在引擎盖上高速行驶,期间被告人
冲撞拦截车辆。在罗山路龙阳路立交,开车拉拽被害人,将被害人吊在车上,以30公里每
小时的速度行驶了50米到100米左右的距离,最终导致被害人摔倒在罗山路上。
第四号是,浦东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27日记录的证人沈瑞桦的证言,在卷宗第44
到45页。证人沈瑞桦表示,2021年12月29日,其驾驶别克轿车,在罗山路上靠龙阳路立
交桥南二、三百米处,以时速50公里左右行驶,被告人从后撞击其车尾靠左位置。后被告
人开车挂吊被害人从其左侧经过,时速估计40公里。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下面出示第四组证据。
第四组证据由一张汽车维修发票、一张汽车维修结算表和一张被撞别克汽车照片组成,
证实了被告人李振撞坏别克车的事实。
第四组第一号是,汽车修理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开具的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在卷
宗第4页。发票显示维修费为1500元。
第二号是,汽车修理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开具的上海市汽车维修收费结算表,在卷
宗第5页。记载了更换尾灯、门板整形、车门喷漆和保险杠喷漆等维修项目。
第三号是,侦查机关拍摄的被撞别克车的照片,在卷宗第11页。照片显示别克车的车
尾受损。
审判长,第四组证据出示完毕。
下面出示第五组证据。
第五组证据由一份机动车登记信息和2份证人证言组成,证实了被告人李振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五组第一号是,浦东公安分局于2021年2月27日从公安信息网下载的犯罪嫌疑人肇
事车辆登记信息,在卷宗第7页。其中记载被告人李振身份证号码,显示出生日期为1982
年1月1日。
第二号是,浦东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9日记录的证人姜淑梅的证言,在卷宗第76
页。证人姜淑梅表示,被告人李振没有精神疾病。
第三号是,浦东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9日记录的证人张银虎的证言,在卷宗第77
页。证人张银虎表示,被告人李振精神正常。
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
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二、法庭辩论
(一)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93条、第203条的规定,
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二)答辩
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李振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 点,现
分别答辩如下:
审判长,答辩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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