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6 11:38: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明日边缘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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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

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交通事故、家暴、故意伤害等等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在事

故中受到伤害,想要获得赔偿,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伤情鉴定证

明,根据伤情向赔偿人索求赔偿,并且需要了解的是,伤情的鉴

定是有规定的司法程序的。下面,的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伤情司

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内容。

一、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二、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

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三、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

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

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

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x片、ctmri

)、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

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

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

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

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

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六、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

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

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

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七、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

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

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

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八、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

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

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

证明文件。

九、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

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十一、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二、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十三、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

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

定意见正确性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

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十四、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伤情鉴定简单来说就是对受害人的受伤情况鉴定,伤情司法

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部所颁布的法令,为了帮助案件的审理,

规定必须的司法鉴定程序,从而获得能够在司法审判中帮助判定

的证据。受伤情况过于严重可能达到伤残,到那时就要进行伤残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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