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5年以来,先后有湖南、海南、西藏、天津、深圳、北京、广东等地区宣布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每月
1560元上调至1720元,增幅10.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
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
元。
本文将对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工作实践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按照原劳动部2003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
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政府对工资分配的一
种行政化干预。在劳动报酬市场化调节的机制下,特别是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出于成本控制考虑会尽量压低人工成本。而过低的工资水平会使低收入劳
动者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因此,在劳动报酬市场化调节的同时,多数国家也推行
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即由政府来确定工资的底线。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企业最
低工资规定》,开始在全国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其后各地区随之建立起了最低
工资保障制度法规体系。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
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
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
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
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
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践中,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在本区域内
规定了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省、自治区以及重庆市则在其范围内根据经济发
展水平的不同,按照行政区域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北京市现行最低
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上海市为1820元,广东省(除深圳外)根据不同地区为
每月1210元至1895元、深圳市为2030元。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北京为例,非全日制用
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法定节假日为每小时45元。
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支付项目
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要剔除一些常见的工资项目。在衡量用人单位向劳动
者支付的工资是否遵守最低工资制度时,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剔除项目剔除后与当地
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对比。《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
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
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
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在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包含
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即是否需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扣除,各地区存在不同的做法。劳
动部1993年出台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
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同一时期,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上述规定明确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
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大部分地区要求扣除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后不得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最低工
资问题的复函》中称,“由于我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
资方面的规范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初始阶段,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
标准的部颁规章时未能考虑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目前,国家法律法规
和我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这方面的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建立企
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
进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
且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不纳入最低工资,
删除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的“保险”两字。因此,各地区对于个人承担的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纳入最低工资在实际执行中做法不
一。主要做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1、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北京、上海等地皆为此类规定。
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
人社劳发【2015】44号)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
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2、不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浙江、陕西、辽宁、深圳等地
皆为此类规定。如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
通知》》(浙劳社薪[2004]40号)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不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省为此类规定。如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
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
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
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内的支付项目部分
地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4】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
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
补贴、住房补贴”。
四、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时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处理实务
以下,结合北京市的地方规定,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为
例,举例说明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1.
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北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注:
(1)北京市201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5793元(2014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2)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3)工伤保险各行业费率不同,上表按照最低费率0.50%计算。
按照北京市的地方规定,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以上社
保个人承担部分不得在工资中扣除,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2、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住房公积金无最低缴费标准,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因此住房公积金应当至少按照2015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1720元的标准缴纳。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
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根据这一规定,如以最低工资1720元作为缴费标准缴纳,用人单位的缴存额为1720
×12%=206.4元,个人则无需缴纳。
3、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成本核算
如根据上述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处理规定计算,用
人单位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工资用工
成本为:
(1) 最低工资:1720元
(2)社会保险成本:879.36(单位缴费)+262.51(个人缴费)=1141.87元
(3)住房公积金:206.4元
以上合计:3068.27元。
五、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特殊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于何为“正常
劳动”,《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
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
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劳动。对于劳动者正常
劳动,但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或者能力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
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
律效力”。
对于由于劳动者缺勤而未提供劳动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1、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
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
动。
2、劳动者因病休息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根据
劳动部的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劳动者因事假或者旷工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不支付工资,如其月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亦属合法。
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
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
七、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前所述,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不同行政区域
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准确掌握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变化一次,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及时关注,
避免信息滞后。
2、及时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支付项目范围。如前所述,
即使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部分支付项目不包含
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则用人单位仍可能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承担违
法责任。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
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
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
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例如,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北京市,劳动合同履
行地在河北省,则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河北省的规定;北京市的
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河北省,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适用注册地北京市的规定,则
从其约定。
数据来源:刘正赫(合伙人)/京悦律所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2:48: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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