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1: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佚名怎么读)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

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

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

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

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

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

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

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

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

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1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

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

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

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

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

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

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

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

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

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

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

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把申请登记表发送

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

查询机构。

2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

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

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

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

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

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

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

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

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

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

心备案。

第十五条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

用户。

第十六条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

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

查询用户。

3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

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

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

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

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

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

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

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

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

“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

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4

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

(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

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

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

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

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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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信息(必填)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性别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 □本科 □大专 □技术学校 □高中 □初中及以下

学位 □名誉博士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单位名称

职务 □高级领导 □中级领导 □一般员工 □其他

住宅地址及邮

查询原因(请选择): 了解本人信用记录 申请信用卡被拒,需查询

异议申请需要 为他人担保被拒,需查询

申请贷款被拒,需查询 其它原因,请注明:

领取方式(请选择):

□当场领取

□于______日内到查询机构领取

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单位地址及邮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6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领取日期:

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电子邮

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地址及邮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

报告的凭证。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以下由查询申请单位填写(必填)

查询申请

单位名称

经办人员

经办人员

工作证号码

被查询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协助查询函或介绍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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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用途: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查询机构 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联系

电话

查询机构地址

及邮编

查询机构

受理日期: 受理人(签字):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单位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单位领取

信用报告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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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日期 请表编号 被查询人证件号码 查询申请人 查询原因 备注

被查询被查询人有效

人姓名 证件类型

注:此表在尚未开通查询用户的查询机构上传查询申请时使用

9

附表4

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用户名 用户姓名 所属部门 通讯地址 邮编 备注

填表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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