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公开
一、前言
从汉谟拉比法典到罗马十二铜表法,再到郑国“铸刑书于鼎”,都代表
着法律从贵族向平民化,秘密向公开化,惩罚向预防化的展现。裁判文书网的出
现,也是当代法律发挥指引、公开、预防等作用的体现,正如打开中国裁判文书
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八个大字映入眼帘,这也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直
接目的。
裁判文书记录了各类法律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当事各方的主张和证据、
法官的裁判和理由。对于法律人来说,裁判文书是当前理论和实务绕不开的重要
内容。学术研究需要用到裁判文书,通过收集整合裁判观点探寻司法裁判的规律,
实践实务更是离不开裁判文书,同一法院的类似判决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极高
的参考价值。
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四种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
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
它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能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将成为中国司法一
张亮丽的名片,既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有利于预防腐败的滋生。
然而在实践中,裁判文书的“上”网和“下”网机制仍不健全。例如女
辅警许某性多名公职人员的判决书在网上引发热议,最终判决书被迅速撤
回;民警张某醉酒办案,多次被盘问女性的刑事裁定书,经过舆论发酵后,
现在也不见了踪迹……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现存问题
(一)裁判文书的公开率较低,部分裁判文书应当公开而未公开
《规定》明确除四种特殊情形,其他文书均应“上”网,但在实际使用中国
裁判文书网时会发现,部分不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离婚或者涉
及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犯罪,用户依然无法检索到相关案例。另外,
一审、二审和再审等裁判文书并非全部挂网,个别程序中的裁判文书没有公开,
裁判文书的公开率总体不高,仍进一步公开的空间。
(二)“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或成为法院选择性公开的肆意依据
在盗窃、赌博、、交通肇事等普通罪名中,裁判文书网中依然会以“不
公开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不公开裁判文书。公众
对不宜公布的内容并不知晓,依照《规定》,办案法官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
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可见,
法官对公开事宜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公布的程序对内不对外。
(三)裁判文书的撤回程序不透明,存在任意撤回的现象
裁判文书公开使得公众可以自由截图、下载,容易引发热点事件,造成舆论
发酵。类似于在微博花钱撤热搜,人为干预网络传播秩序,涉及一些公职人员犯
罪、大型公司企业犯罪等敏感体,经过媒体报道后,曾经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
旋即被裁判文书网任意撤回,民众再也搜索不到相关案件信息。
(四)宣告无罪的裁判文书尚未完全公开
根据《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公开信息,
全国法院系统无罪判决率低于千分之一,无罪判决对于立法倾向、法律研究以及
裁判规则均有重大影响。出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需要,裁判文书网并没有将所有
的无罪判决挂网。偶尔在网络上流传的无罪判决,或由于维稳的压力,或因为地
方上的保护,导致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库无法收录。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未来进路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做好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开并有效利用,有利于统一尺度类案类判,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有利于
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重考虑改进:
(一)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比例
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四种特殊情形外,其
他文书均应“上”网,能上应上,能上尽上。同一法院或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类
案裁判对法官裁判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司法规律、裁判规则需要数据和理论
支撑,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公开比例是司法公开的必要之举。
(二)细化“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的具体适用
兜底条款不能乱用,更不能滥用,需要界定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事
由。根据体系解释,“其他”应当与涉密、涉隐私、涉未成年、调解等程度相当
的事由。不宜公开的范围应当提前制定,而非由法官自由裁量,建议司法机关出
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情形,类分以供各
地各级法院参考和执行。
(三)裁判文书的撤回程序须公开
任何人未符合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都不能随意撤回已经公开了的
裁判文书,面对公众的质疑,绝不能删帖了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撤回
程序,公开答疑解惑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措施。完善裁判文书的撤回程序,可由检
察院对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进行监督,如果存在不应公开的事由需要撤回的,应当
说明并公开撤回的理由。此外,如果对撤回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
核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除《规定》第四条前四项之情形,无罪判决应当一律公开
每年无罪的裁判文书数量相当有限,无罪判决对于立法和司法具有相当重要
的参考意义,因此,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离婚或者涉及离
婚、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犯罪,宣告无罪的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对
宣告无罪的裁判文书有特殊要求,不适用“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
他情形”之兜底规定。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认知的普遍提高,法律已经不再像过去一样高不
可攀,而是走进了千家万户,尤其很多企业在具体从事经营活动时,法律合规已
经成为一种常态化,这种常态化不再仅仅立足于条文的机械理解,而更多地从裁
判文书网上获取相关案例和法官认知,从而规范自己的业务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开庭之前,多会大量收集该名法官的判例,其
既有英美系判例法国家的原因,又有探索法官对于相关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以期
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开放、动态、透明、便民”不仅仅司法公开的号角,更
是司法公开的目标。随着数字化和人工智能不断发展,随着人们的文化水平不断
提高,裁判文书公开满足了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要求。虽然裁判文书公开的过程
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瑕不掩瑜,不断改进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方能久
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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