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的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7: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工程硕士成绩查询)

关于失业保险的条例

关于失业保险的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

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

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作确保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作确保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

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进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

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执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

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

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

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失

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

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

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

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

银行开设的社会确保基金财政专户,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

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

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

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复核、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

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作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

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

止或者解除劳作关系的证实,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作关系

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

终止或者解除劳作关系的证实,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

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

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确保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

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

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

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

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作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

解除劳作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作时间长

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关于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关于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内容是:

缴费期限规定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

费满一年的;

主观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终止劳作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作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作者提

出解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解除劳作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

除名、开除的;

(5)劳作者本人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作

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相关劳作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作

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作者可以解

除劳作合同:

()未按照劳作合同约定提供劳作保护或者劳作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作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作者权益的;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背离

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作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

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作者可以解除劳作合同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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