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保全阶段查询被告企业的银行账户-最新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1: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英文手机铃声)

如何在保全阶段查询被告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诉讼过程当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企业恶意转移财产,保证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实现.如果能够准确、及时、足额冻结或查封被告的有效

财产,会对被告的资金流动、财产处置、税款缴纳、投资并购、银行贷款等产生一系

列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促使其迫于压力,尽快与债权人进行和解或调解。从某种程度

上来说,财产保全是促使调解结案的强大武器。即使无法调解结案,一旦案件进入执

行阶段,已保全到的财产对于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也会起到关键性作用。在此以被告

为企业的情况下为例,与大家分享实践操作中查询被告企业银行账户的方法。

一、被告企业银行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一家企业仅能开具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

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

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

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

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

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以上四种账户各有功用,从用途上来说,冻结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对企业影响最大.

因为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办理现金收付的账户,是企业的主

办账户,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甚至贷款信用评级,

都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如果冻结该账户,将导致企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支取现金备

用金,无法发放工资,甚至影响企业的贷款融资,影响巨大。基本存款账户即使无余

额,也建议保全法官前往银行冻结该账户。在实践中,虽然在被冻结时很多企业的基

本存款账户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后续该账户却有大量资金流入,从而法院顺利全

额冻结被告银行存款.

一般账户是否重要取决于企业是否将其作为常用账户,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受企

业管理层的主观意愿等诸多因素影响。有时,一般账户反而沉淀大量资金。所以,

能忽视一般账户,承办律师应尽可能多的掌握一般账户信息,如果法院再到基本账户

开户行查询,基本账户开户行有义务提供公司所有一般账户的信 息,我们可以据此

再冻结其一般账户的资金,直到冻结金额达到我方诉讼金额为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

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

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

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

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专用存款账户则一般为保证金账户,例如票据保证金账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则有可能为按揭的保证金账户.这种账户一般情况下会有一部分资金,但是由于此等

账户的用途为担保,可能构成特定化和转移占有,所以法院的操作一般为冻结但不扣

划。

临时存款账户则多见于早年间企业注册时的注册验资账户。这种账户临时用于资

金的暂存,待公司正式存续而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后会注销.所以临时账户一般情况

下处于注销状态,对财产保全的意义不大。

分析以上四种账户的意义在于,承办律师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时候,能够大

致判断账户的重要性.例如,有些法院要求对财产线索的保全顺序进行排序,甚至对

每个账户的保全金额进行限定(当然,对此大有异议),那么承办律师在查询搜集被保

全人的账户时就应当按照账户性质进行甄选,以更有针对性。

二、如何有效搜集被告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现行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执行前的保全。经

办的案件,使用较多的是诉中保全.但无论哪种保全方式,均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如何有效的搜集被告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是重中之重。通过经办大量案件,逐渐总

结出一些搜集账户信息的有效方式,与同仁分享.

(一)在商业往来中搜集被告企业银行账户

在商业往来活动中,交易双方一般均有资金往来,所以通过保全申请人的商业往

来记录搜集被告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可提示当事人

通过以下途径搜寻对手的银行账户信息:

1.搜集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一般正式的交易合同中出现被告账户信息的概率较

大;

2.搜集对方的付款记录(如银行回单、账户流水明细).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

有资金的往来都会有对方的账户信息。此等信息非常重要,一方面能够准确获取对方

账户信息,另外一方面也表明对方账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有可能为常用账户;

3。搜集双方往来邮件、单据;

4.搜集被告企业开具发票的信息,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的发票规定,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均需提供准确的基本账户信息,所以只要开具有效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获取对方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他普通发票不一定有账户信息,

需进一步甄别。

5.搜集被告企业信息,企业介绍信息.实践证明,这是有效且易被忽视的途

径。例如很多大型的企业,尤其是建筑类企业在招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账户信息,通

过网络查询经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通过调取被告企业的工商档案获取银行账户信息

1.前往被告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

调取工商档案是律师获取公开信息为数不多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任何一个承办

律师均不能忽视。一般情况下,被告企业工商资料里会有企业的基本账户、对外股权

投资、房产、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通过查询被告企业的工商档

案资料可以搜集到大量有效的财产线索。

1)公司开立时的账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查询被告企业的开立信息获

得账户信息。201431日之前,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企业一般情况下会开设一

个账户用于验资,而该账户在验资报告中会有体现.201431日之后,注册资

本实行认缴制,无需再设立临时账户,则有可能直接使用基本账户进行财务报告。需

要提醒的是,公司开立时的账户很多为临时账户且很有可能已经销户,应先行向开户

行沟通该账户是否已经销户,以避免做无用功.

2)会计师文件.认为,更加重要的是被告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财

务文件,例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例如,被告企业进行增资的时候,需要会计师

师事务所出具正式报告,而此等报告中一般会记载资金汇入的银行账号信息。

但是,工商档案能否反映被告企业账户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

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大部分地方的工商档案能够记载该等信息且可查

询,但也有部分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此类信息列为保密信息,不对外开放.

2.通过网络查询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律师能够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wwwgsxt )、企

查查(http// )、启信宝(wwwqixincom )、天眼

查(wwwtianyanchacom )等网站快速查询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该

途径除了有助于律师在短时间内大致了解被告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涉诉情况、资产状

况等以外,极少数情况下能搜集到被告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

(三)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银行账户信息

20161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2号)(以下简称《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11条第3款规定“申

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

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这对保全申请人是一个重大利好,但在实际的落

实过程中,并非任何情况下均可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银行账户。

《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了申请所需条件:

1.仅适用于诉讼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后财产保全不适用网络执行查控

系统查询;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3.当事人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根据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但承办法官在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具体则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应与法官

保持沟通;

4。人民法院已作出保全裁定且该法院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5。财产保全申请人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通过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银行账户信息,会极大提高法院保全效率,

并避免被告企业隐匿转移账户资金。但由于申请条件繁多复杂,故在目前的实践操作

中仍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税务局查询被告企业银行账户

每个企业都有纳税义务。因此,在国税局、地税局档案处,很可能会查到被告企

业的银行账户信息.但是,因涉及到被告企业的税务信息,税务局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律师或债权人调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尝试申请法院向相关部门查询或者请法院出

具调查令后前往调取.

(五)向公用事业部门查询被告企业的缴费信息,从而获知其账户信息

被告企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离不开电信、邮政、水电煤气等.所以,在相关的公用

事业企业的缴费记录里,也可能查询到被告银行账户信息。但其因涉及到公司的内部

信息,需要第三方配合,在此不再赘述。

当然,在实际经办过程中获取被告账户信息的途径还有很多,需要承办律师敏感

的抓住一切机会。例如,在承办案件时,无论时间如何紧张,我们都会到工商部门调

取资料,不放过任何可能.

三、配合保全法官取得被告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法官任务繁重,承办每个案件的时间有限,所以如何在有

限的时间内发挥更大作用非常关键。当事人在搜集被告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后,如果能

进一步完善保全配合工作,将会极大减少法官实施财产保全所耗费时间。配合法官在

有限的时间内查询银行信息完成保全,非常重要。在经办案件时,在这一环节花费了

大量时间。事实证明,这些配合工作一方面方便了法官开展保全措施,另外一方面可

以配合法官获得被告企业有效的银行信息,所费不虚:

1。搜集各大银行在当地的分行所在地,以方便法官查询银行账户信息;

2.从银行上(包括各大银行人工客服热线、114查号服务等)查询被告账户开

户行的工作人员,并一一电话核实能否接通;

3.电话询问银行工作人员被告账户是否已注销。电话咨询时一定要注意沟通方

式。因为被告企业有可能在同一家银行开具多个账户,如果银行跟被告企业关系密切,

在咨询银行被告账户信息情况时,银行有可能向被告企业通风报信,存在其转移、隐

匿财产的风险。在与银行工作人员通话时,应注意措辞,避免打草惊蛇;

4。电话询问银行工作人员,该开户银行具体地址、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办理司法

查询冻结的具体窗口及办理业务人员名字;

5。在网上地图上标注好需要前往的几个银行的具体位置,与保全法官沟通合理

的保全路线,合理利用时间。

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有提供上述信息的义务,但财产保全也是一个综合工程,

需要当事人和承办法官的配合。承办律师应将前述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提供

给保全法官。承办法官异地实施财产保全时,这些信息可以有效避免法官因不了解银

行地址、工作时间等具体信息而影响工作,让承办法官有时间查询银行开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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