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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期可以延长吗
1、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低于10年,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不满5
年,那么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在5年-10
年之间的,则给予的医疗期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了
10年的,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5-10
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10年到15年的则为12个月,15年到20
年的为18个月,超过20年的则医疗期为24个月。
一、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
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
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
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
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
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
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二、医疗期可以延长吗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
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
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的待遇有哪些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
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
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
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一般是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是职工遭受
了工伤的话,其实并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根据规定,确定职工
的医疗期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龄和在本单位的司龄计算,而医疗
期一般是介于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若是医疗期届满之后,还
是不能痊愈的话,则经过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则还可以
适当延长医疗期。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3:1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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