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的亲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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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红丹丹)

2011年12月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Dec.2011

第44卷第6期

Vo1.44 No.6

论韩国的亲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姜 海 顺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

要:亲权制度是规范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韩国《民法》规定的亲权制度在亲权的主体、内容与消

灭等方面比较完善,而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独立完整的亲权制度。由于中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

国法的规定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国;亲权;父母;子女;人身权;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31.263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9—3311(2011)06—0048—06

收稿日期:201l一1O—O8

作者简介:姜海顺(1962一),女,朝鲜族,吉林和龙人,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 1977年,韩国政府为了适应《宪法》确认的保障

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 人的尊严、实现男女平等、尊重家庭成员的意志、保

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现行

法律还未设置亲权的概念,但《婚姻法》第21条至第

27条、第30条、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了父母和未

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民法通则》、 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从而引入了男女平等的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收养法》以及《最高

障福祉、维护民主家庭生活的要求,对《民法》进行了

次全方位的改革。其修正的内容包括亲权的相关

内容。修正后的《民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

想,改变了亲权是家长权的一部分的想法。但是它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关于父母

和未成年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亲

权制度的内容。韩国《民法》第4编第4章第3节专

门规定了亲权制度,包括亲权总则、亲权的内容和亲 面真正达到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1990年修正后

权的丧失等。本文拟通过韩国亲权制度的介绍和分 的《民法》规定,对于子女亲权的行使问题,当父母的

析,为中国亲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的改变并不彻底。由于有了在行使亲权方面当父母

的意见不一致时,由父亲行使亲权的规定,使得离婚

之后子女的亲权自动归属于父亲。

通过1990年《民法》的修正,韩国在亲权制度方

意见不一致时,家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亲

权人。《民法》引入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亲权不是 韩国亲权制度的发展

韩国亲权制度的发展,与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 父亲对子女的支配权,而是为了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密切关联。在家长专治制度下,子女只不过是绝对 而规定的父母双方的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有了上

服从父权的对象,在家族内部也没有独立的人格地 述规定,男女双方离婚之后,母亲也可以成为未成年

位。这种关系直接反映到韩国解放后颁布的1960

年的《民法》。根据1960年韩国《民法》规定,父亲是 现行的亲权制度是2005年和2007年修正的

人的亲权人。

未成年人的亲权人,只有没有父亲或父亲无法行使 《民法》中体现的法律规定。2005年修正了《民法》

亲权时,母亲才能成为亲权人。这一内容与日本侵

占时期适用于韩国的《日本民法》的规定相同。此时 权人、亲权的代理、行使亲权的基准以及亲权人和数

的亲权实际上是父亲对子女的支配权。

第909条、第910条、第912条和第921条中有关亲

位子女间关系等内容。2007年修改了《民法》第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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