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Dec.2011
第44卷第6期
Vo1.44 No.6
论韩国的亲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姜 海 顺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
摘要:亲权制度是规范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韩国《民法》规定的亲权制度在亲权的主体、内容与消
灭等方面比较完善,而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独立完整的亲权制度。由于中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
国法的规定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其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国;亲权;父母;子女;人身权;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3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11(2011)06—0048—06
收稿日期:201l一1O—O8
作者简介:姜海顺(1962一),女,朝鲜族,吉林和龙人,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 1977年,韩国政府为了适应《宪法》确认的保障
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 人的尊严、实现男女平等、尊重家庭成员的意志、保
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现行
法律还未设置亲权的概念,但《婚姻法》第21条至第
27条、第30条、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了父母和未
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民法通则》、 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从而引入了男女平等的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收养法》以及《最高
障福祉、维护民主家庭生活的要求,对《民法》进行了
一
次全方位的改革。其修正的内容包括亲权的相关
内容。修正后的《民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
想,改变了亲权是家长权的一部分的想法。但是它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关于父母
和未成年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亲
权制度的内容。韩国《民法》第4编第4章第3节专
门规定了亲权制度,包括亲权总则、亲权的内容和亲 面真正达到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1990年修正后
权的丧失等。本文拟通过韩国亲权制度的介绍和分 的《民法》规定,对于子女亲权的行使问题,当父母的
析,为中国亲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一
的改变并不彻底。由于有了在行使亲权方面当父母
的意见不一致时,由父亲行使亲权的规定,使得离婚
之后子女的亲权自动归属于父亲。
通过1990年《民法》的修正,韩国在亲权制度方
意见不一致时,家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亲
权人。《民法》引入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亲权不是 韩国亲权制度的发展
、
韩国亲权制度的发展,与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 父亲对子女的支配权,而是为了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密切关联。在家长专治制度下,子女只不过是绝对 而规定的父母双方的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有了上
服从父权的对象,在家族内部也没有独立的人格地 述规定,男女双方离婚之后,母亲也可以成为未成年
位。这种关系直接反映到韩国解放后颁布的1960
年的《民法》。根据1960年韩国《民法》规定,父亲是 现行的亲权制度是2005年和2007年修正的
人的亲权人。
未成年人的亲权人,只有没有父亲或父亲无法行使 《民法》中体现的法律规定。2005年修正了《民法》
亲权时,母亲才能成为亲权人。这一内容与日本侵
占时期适用于韩国的《日本民法》的规定相同。此时 权人、亲权的代理、行使亲权的基准以及亲权人和数
的亲权实际上是父亲对子女的支配权。
・
第909条、第910条、第912条和第921条中有关亲
位子女间关系等内容。2007年修改了《民法》第909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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